新浪首页|新浪海南|新闻|旅游|广告服务|惠购|公益

|注册

新浪海南> 资讯 >海南资讯>正文

海口一桩官司打了19年未完 当事人称求公正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2013年3月4日【评论0条】字号:T|T

这桩官司的诉争物DC影视城已不复存在这桩官司的诉争物DC影视城已不复存在

人民网海南视窗34日电(记者 宁远)“DC影视城早已经没有了。”32日,站在热闹繁华的海口市海秀路DC电脑城前,夏之浦一脸的失落。1993年,夏和一家公司计划合作在DC城三楼经营一家影视城,随后将影视城的装修承包给了北京一家装饰公司,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双方对部分工程款的计算产生了争议,由此开始了一场漫长的马拉松诉讼。

时间过去了将近20年,当时正值盛年的夏之浦如今已经是花甲之年,引发诉讼之争的影视城随着DC城的改造已经灰飞烟灭,参与诉讼的两家公司也已注销,但从目前来看,这场官司仍然可能会没完没了地打下去。

影视城装修引发争议

1993120,夏之浦所在的海南万国影视文化产业公司与海南海鹏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联营合同》,约定双方联合成立海南万国艺术娱乐公司,在DC城三楼开设一家影视城。同年36日,双方约定在万国艺术娱乐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时,先由两开办单位与北京华瀛现代设计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瀛公司”)签订《海南省海口市DC影视城装饰工程合同书》,331日,双方又与北京华瀛公司签订了《DC城影视娱乐中心家俱合同》,将影视城的装修发包给北京华瀛公司。同年57日,万国艺术娱乐公司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夏之浦出任法人代表,直接以该公司名义与北京华瀛公司进行工程洽商、付款、验收和工程结算。

同年62日,67日,万国娱乐公司,华瀛公司各派代表对海口DC影视城室内装饰和增加项目进行验收,随后由万国娱乐公司接管使用。

“当时双方还未结算,但仅根据北京华瀛公司提交的结算表,就可确定其多收了50多万元的工程款,我们要求他们退还,但他们拖着不退。最后在199311月,工程款还未结算,其开办单位珠海市华瀛投资开发公司就向北京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把北京华瀛公司注销了。”夏之浦说,19944月,万国娱乐公司将珠海市华瀛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华瀛公司”)诉至原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后更名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自此两家公司开始了一场漫长的马拉松官司。

小官司打了19年仍没完没了

按照原振东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北京华瀛公司共收到甲方预付工程款207.86万余元(其中万国影视公司支付77万元,万国娱乐公司付款36.9万余元,海鹏实业公司付款93.95万元)。

该院委托的审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组织双方对北京华瀛公司的影视城施工项目,实地勘测其实际完成的装饰工程量后,做出《鉴定结算报告》确认,双方已经签署的装饰工程结算造价为77.06万余元,已签署的家俱项目结算造价为14.06万余元。对双方有争议的装饰工程的结算造价鉴定为39.55万余元,有争议的家俱项目的结算造价鉴定为5.93万余元。工程结算造价总计为136.63万余元。因此北京华瀛公司多收工程款71.23万余元。

1996123,原振东区法院向珠海华瀛公司送达了(1994)振经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判决珠海华瀛公司退还约77万元工程款和鉴定费、诉讼费给万国娱乐公司。

珠海华瀛公司不服(1994)振经初字第96号判决,上诉至海口中级法院,该院审理后作出(1996)海中法经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万国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申请再审,该院再审后作出(1998)海中法经再字第10号民事裁定,认定珠海华瀛公司未在法定上诉期间上诉,二审违反法定程序。撤销(1996)海中法经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原审法院(1994)振经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自动发生法律效力,万国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作出(2002)振执字第552号民事裁定,裁定珠海华瀛公司的上级开办单位注册资金不到位,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随后,珠海华瀛公司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申请对(1998)海中法经再字第10号民事裁定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51019日,海南高院作出(2005)琼民抗字第20号民事裁定,以珠海华瀛公司上诉已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海口市中级法院启动并且进行二审程序没有法律根据,由此而做出的二审判决无效,应予撤销为由再次撤销海口中院(1996)海中法经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维持了(1998)海中法经再字第10号民事裁定。

20076月,珠海华瀛公司又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申请对生效已经11年的原审(1994)振经初字第96号判决申请再审。海口检察院在20079月向海口中院提出抗诉,海口中院指令原审法院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再审。2008108日,原审法院再审后作出(2007)美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予采纳,维持原审判决。珠海华瀛公司不服提起再审上诉。2009119日,海口中院作出(2009)海中法民再字第26号民事判决,判决珠海华瀛公司返还万国娱乐公司16.58万余元工程款。

万国公司不服向海南高院申请再审。2011324日,经海南高院审委会决定作出的(2010)琼民再申字第11号裁定书,裁定海口市中院(2009)海中法民再字26号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决定提审该案。

20122月,海南高院作出(2011)琼民再终字第13号判决,以“原判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准确”为由维持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海中法民再字第26号民事判决。

19年的装修款官司打得值不值?

这意味着,夏之浦在付出了长达19年的努力、在三级法院辗转了N个来回之后,这一事件再一次回到了原点。对于这样的结果,夏之浦显然无法接受。从拿到海南高院作出的再审结果那一刻起,他就反复奔波于法院、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之间,不断地反映自己的诉求,希望“能够碰到个真正的清官,关注并纠正这个错误的案子”。

在夏看来,19年官司打下来,“只有一审法院是对的,其他的都错了”。

夏认为,这一系列案件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经他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珠海华瀛公司20076月提交给海口市检察院的《授权委托书》上所加盖的公章印文,与199410月该公司提交给原海口市振东区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之二)》上所加盖的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公章所盖。

而由珠海市工商局出具的材料证明:“珠海市华瀛投资开发公司”注册登记后从未年检,于19981月就已经被珠海市工商局吊销。“这就表明,有人伪造了珠海华瀛公司的公章,于20076月冒充为原审被告的代理人向海口市检察院申请再审,但该申请人根本不是原审的当事人,不具有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夏之浦说,在原振东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后,正是这伪造公章的行为导致了本不该有的后来的一系列案件。但遗憾的是,尽管他在再审过程中和之后多次提出鉴定该公章的真伪的请求,但均未被相关部门采信。

不过,即使按照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夏之浦的万国娱乐公司也只能拿回数十万元,而为打这长达19年的马拉松官司,他付出了约10万元的诉讼费,还有不计其数的时间和精力,这样做到底值不值?

“没有什么值不值的,我这个人可能有点认死理吧,我就是觉得,既然你(法院、检察院)错了,就要认错,就要纠正错误。”夏之浦说,不管如何,他都会把这场官司打到底,直到司法机关对此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反正(官司)已经打了这么多年,也不在乎多打几年。”他说,海南高院有望在近期对他的申诉再次复查,这让他看到了一线曙光。

“如果他是对的,那岂不是大部分法官、检察官都错了,这完全是无理取闹。”日前,记者联系到了珠海华瀛公司的代理人贾律师,但他显然对此不愿过多置评,只简单说了两句就挂了电话。

 

精彩推荐更多>>

   

发表评论

新浪简介|新浪海南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