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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新规:森林旅游景区景点内商品房必须拆

来源:南海网2013年1月19日【评论0条】字号:T|T

  本报海口(记者单憬岗)“森林旅游景区已报批的房地产项目会不会被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过大影响森林旅游开发怎么办?” 今天举行的《海南经济特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培训班气氛十分热烈,面对学员们一个接一个的实际操作问题,相关专家有条不紊地予以了权威解答。

  “《规定》2月1日正式实施后,有关部门将据此否决已报批的商品房项目。”省人大法工委规章备案处负责人明确地说,《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开发森林旅游资源不得违反规划进行房地产项目建设,在森林旅游景区景点内不得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她强调说:“森林旅游景区不得建商品房,如果已建的必须要拆除。”

  听到这里,一家酒店的开发商代表担心地问道:“酒店属不属于房地产、还能建不?”对此,她回答道,酒店属经营性房地产,只要符合相关规划,是可以建的。

  来自霸王岭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一位学员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现在政府在该林区划出来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面积比较大,而森林旅游开发需要足够的水源,两者之间的矛盾该如何解决?

  对此,省国土环资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规定》据此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列为禁止开发森林旅游的区域,而二级保护区可开展森林旅游活动,但应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范围是按照国家的法规来的。这使森林旅游生产经营受限,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办法。”该负责人坦承,这个问题可能要在将来出台的“生态补偿条例”中加以解决。

  “开发森林旅游首先要考虑可持续发展,因此《规定》把保护内容放在第一位。”省人大法工委规章备案处负责人表示,《规定》从八个方面对森林旅游资源的保护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森林旅游资源开发的环保要求和防火要求、明确了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制度,并强调了旅游者的义务。

  “考虑到森林旅游资源极易遭到破坏,因此《规定》设置了较一般规定重得多的惩罚条例。”她举例说,擅自开发森林旅游项目的和损害森林资源及其环境的最高均可处100万元的罚款,“罚款不是目的,主要是起到威慑和教育的作用。”

  (原标题:海南出新规:森林旅游景区景点内商品房必须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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