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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遇险警示:探险游亟需立法规范

来源:海南日报2013年1月17日【评论0条】字号:T|T

  近一个多月,海南先后发生三起驴友在探险旅游过程中被困,经全力营救后脱险的事件,牵动了大众神经,引发了广泛热议。有人认为,探险游充满未知和危险,不应鼓励;有人认为,个人的冒险行为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消耗,不能让公共财政负担,而应让获救者个人买单;有人认为,在探险游方面,欧美等国已有一定经验,我们应该学习借鉴……或许,这些说法都有一定道理。但在笔者看来,进行探险游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只要他探险的地方不被法律禁止,那就没问题。至于如何规避风险以及合理分担救援支出,关键还在于立法规范。

  当前,关于探险游的专项法律法规还较少,在原则设定、规范管理、应急救援、惩戒办法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加强旅游立法工作,完善旅游相关法规”,是国家对海南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要求。利用地方立法权,出台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目前越来越多的探险游做出专项规范,很有必要。

  一方面,海南具有得天独厚的气候、地貌、植被等自然条件,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来此开展探险旅游;另一方面,海南探险游起步的时间较晚,基本没有正规俱乐部等组织,在专业性、规范性上存在诸多不足。这就导致了海南探险游的质量与数量没有同步,事故发生量相对较多。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建立起规范探险游的长效机制,降低探险游风险,确保驴友玩得安全、尽兴。

  对体现旅游产品多元化与游客需求个性化的探险游,我们立法的基本态度应该是鼓励和欢迎。在不被法律禁止的国土上旅游,是公民权的体现。建设国际旅游岛,就要根据游客的需求,开发具有竞争力的特色旅游产品,尤其是高端旅游产品。而探险游作为新兴旅游产业,附加价值高,有利于我们开发旅游资源,全方位推广海南旅游优势。探险游产业日渐成为世界公认的朝阳产业,潜力不可限量。

  如何保证探险游不成为冒险游,就需要我们在安全管理上,出台更为明确、详细的措施。笔者认为,在立法中可将组织者、号召人、发起人明确为探险游第一责任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旅行社、合法成立的俱乐部等单位),赋予其更多的安全责任。对一般探险游,第一责任人要尽到基本安全注意义务,如准备急救和通讯用品,开展安全教育,限定单次活动人数区间,划分小组与确定安全员等;对危险程度较高的探险游,如原始森林、远海深海等,要求导游人员具备知识,通过统一考试,获得相应资质。同时,参与者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如服从统一安排,不擅自行动,不抛弃急救用品与注意小组人员变化等。

  准备再充分,探险游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紧急情况。发生紧急情况,第一责任人要迅速开展自救、进行呼救。相关部门要启动预警机制,调集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这是不可推卸的。通常,此类救援规模大、支出多,由谁来负担,也需要通过立法做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如果相关人员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事故发生是由气象灾害等事前难以预知的原因造成,可由政府负担大部分或者全部。但如果相关人员没有按规定履行安全责任,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明显过错,则应该由责任人承担主要部分,并按照规定对其做出相应惩罚。

  有规矩,才成方圆。户外探险旅游这一新兴旅游形式,既是海南发展旅游业的新机遇,同时在管理上也存在着挑战。有关部门应征集意见,开展调研,推动立法进程,规范探险旅游秩序,既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要求所在,也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

作者: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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