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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社厅:高温津贴每天10元 免征个税

来源:海南特区报2013年2月25日【评论0条】字号:T|T

  省人社厅发布《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温津贴每天10元 免征个税

  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每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据了解,按照2008年《关于企业职工实行高温津贴的通知要求》,高温津贴的发放方为企业,《通知》则规定,高温津贴适用范围为: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这就意味着,环卫工、公路维护人员、个体户聘用人员等,将成为高温津贴的受益对象。

  《通知》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增加了提供必须药品的要求,并对用人单位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作出了更加刚性的约束。

  《通知》规定,高温津贴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所需资金按现行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个人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一次明确了在标准内领取的高温津贴,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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