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营东红农场国土科原科长符某江、副科长庞某燕利用分管土地的便利,勾结农场职工符某、林某,提供虚假土地承包合同,共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3月9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庞某燕、符某江有期徒刑十年的裁定,驳回其上诉。
两科长再“合作” 以妻名义骗补助
2003年7月1日,庞某燕、符某江分别以各自妻子的名义,向琼海市农林局申请退耕还林,并与琼海市农林局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书》。为了完善退耕还林合同手续,二被告人又于2003年7月15日以各自妻子的名义分别与国营东红农场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利用其与农场的土地合同书分别同海南金×林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造林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并据此向琼海市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了退耕还林手续。
2003年12月30日,琼海市农林局分别向庞某燕的妻子和符某江妻子颁发《海南省退耕还林工程退耕还林者手册》,该手册经琼海市农林局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后,取得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庞某燕的妻子领取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106878元, 符某江的妻子领取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118440元 。
2003年6月,庞某燕向琼海市农林局递交了符某和林某的《退耕还林申请书》并获得通过。庞某燕并利用职务便利,针对办理退耕还林的土地填写了符某和林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告诉他们签订这份合同可以获得国家补助。符某和林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承包土地承包合同中所载土地的情况下,为了领取国家补助,仍然配合庞某燕在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上签名。最终,符某和林某领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共70923元。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获刑10年
针对此案,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庞某燕、符某江有期徒刑十年;分别判处符某、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对4被告人所得赃款继续追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庞某燕、符某江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其无罪。符某、林某对原判决没有异议,服从判决。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庞某燕、符某江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担任国营东红农场国土科的副、正科长职务期间,利用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职务之便,分别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原审被告人符某、林某与庞某燕勾结共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其中庞某燕个人骗取106878元、与他人共同骗取70923元,共计177801元,符某江骗取118440元,均已达到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符某、林某共骗取70923元,数额较大,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庞某燕系犯意提起者和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符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对于四人的违法所得,其中已经向检察机关及法院退交的款项应予没收,其余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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