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海南近日公布的《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非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2年未动工开发的、超过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政府可无偿收回。
《规定》指出,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已落实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超过1年未满2年不动工开发的,须缴土地闲置费。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金的5%至20%征缴;以租赁、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年租金、承包金的20%至50%征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划拨价款的5%至20%征缴;没有划拨价款的,按照政府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的5%至20%征缴。(大公网海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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