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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两男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刑十个月

来源:中国新闻网2013年2月8日【评论0条】字号:T|T

  中新网海南频道3月20日电 (林小丽)近日,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用于作案的一辆四轮拖拉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3月14日,陵水县本号镇原大里乡一名叫“阿全”(另案处理)的男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称其有几十段油丹木材出售,问其是否收购。被告人黄某某便找到被告人陈某某商定二人合伙收购,由黄某某负责联系木材运输车辆以及出售等事宜。2012年3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雇用“海耀”(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四轮拖拉机去将非法收购来的林木运往县城苏某某的木材加工厂,途经吊罗山林业局南喜大桥南侧桥头处被吊罗山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海耀”逃脱,在此守候的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被抓获,该车木材也被依法扣押。2012年12月15日湖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送检47根原木中有9根是油丹;9根油丹材积为0.294立方米,立木蓄积量为0.535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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