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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花数万娶的儿媳跑了 法院判女方返还彩礼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2013年6月24日【评论0条】字号:T|T

经媒人介绍,17岁的蒋晓娟被家人许配给了陈旺,陈旺父母随之将上万元的彩金和礼品送到蒋晓娟家中。然而,两人婚后同居不久,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蒋晓娟便离家出走了。陈旺家人到蒋晓娟家,要求对方将之前所给的彩礼返还给他们,对此,女方家里则认为,蒋晓娟既然已经嫁给王家就是王家人,没有再要回彩礼的道理。就这样,两家人无奈闹上法庭,上演了一场“彩礼争夺战”。

  家庭琐事起纠纷 儿媳妇离家出走

  蒋晓娟一家住在临高县调楼镇调楼村,在她很小的时候,母亲就过世了,之后蒋晓娟被父亲蒋全华送给姨妈林秀兰抚养。2011年,蒋晓娟年满17岁,由媒人介绍相识了陈旺,两人于2011年农历719日按地方习俗订婚。订婚时,陈旺的父母陈庆祥和陈秀英通过媒人刘晓梅和杨丽达将4880元彩金,以及水果、饮料、糕点、肉类等礼品送到蒋全华家,由林秀兰经手接收。按照当地订婚风俗,林秀兰退回陈庆祥和陈秀英礼金2800元。订婚后,陈旺带蒋晓娟到临高县城出资给蒋晓娟购买价值3250元的电动车一台和500元的手机一部。

  同年农历8月,陈庆祥、陈秀英又按习俗通过媒人刘晓梅及杨丽达将10880元彩金,送到蒋全华家,林秀兰经手接收并退回现金2880元。举行婚礼前三天,陈庆祥、陈秀英再通过媒人送给蒋全华3880元,该笔彩金由蒋全华的女儿蒋小洁接收,当场退回礼金2080元,除此之外,陈庆祥一家还送了水果、糕点等礼品若干。同年农历816日,陈旺与蒋晓娟依地方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后,在陈旺的陪同下,蒋晓娟到陈旺亲戚家串门,收取其亲朋好友红包7800元,退回亲戚共780元,又给了陈旺妹妹900元。然而,在陈旺与蒋晓娟两人结婚同居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同年12月,蒋晓娟离家出走。

  然而,彩礼也送了,儿媳妇却跑了,气愤的王家人一纸诉状将蒋晓娟一家告上法庭。

  男方家称女方家以婚索财

  陈旺及其父母称,村里媒人刘晓梅及杨丽达两次送礼金到蒋全华家都由林秀兰亲自接收清点。同时,还送去猪肉等食品共2万余元。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婚后双方仅共同生活5天,蒋晓娟便逃离陈旺家外出,无论陈旺怎么劝说也不回来。

  陈庆祥表示,陈旺和蒋晓娟两人没有感情基础,而且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便将蒋晓娟许配给陈旺为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实质是以婚索财。为跟蒋晓娟结婚,陈旺一家四处向亲朋好友借款给蒋晓娟送彩礼,数额较大,现在甚至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因此陈旺一家请求法院判令蒋晓娟一家返还彩礼共51460元。

  蒋全华一家则表示,彩礼钱没有经过蒋全华的手,所以他并不知道。而且女儿已经嫁给了陈旺,他不同意返还彩礼。而蒋晓娟的姨妈林秀兰也表示,彩礼是蒋晓娟叫媒人放在桌子上的,她也没拿钱。

  法院判决返还彩礼1.5万元

  法院认为,蒋晓娟尚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由父母作主,许配给陈旺为妻是违法的,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蒋晓娟收受陈旺亲戚的红包,陈旺家请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样,陈旺请求返还水果、糕点等礼品,因未能充分证明这些礼品数量金额,同时考虑到这些礼品大都属于食品类一次性消费,法院认为不予返还为宜。

  此外,法院还认为,蒋晓娟与陈旺缔结婚姻关系时,尚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其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由其父蒋全华承担。林秀兰作为蒋晓娟的养母,经手接收对方大礼小礼及其他礼品,依法应与蒋全华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蒋全华和林秀兰返还陈旺一家彩礼15180元。(海口晚报)

  (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哪些情况可以返还彩礼?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我国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往往会按照我国民间习俗,也就是男方向女方给付一定的彩礼,如果未缔结成婚姻关系,男方一方往往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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