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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帝景售房"霸王条款"?海口市民较真到底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2013年6月13日【评论0条】字号:T|T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613日电(记者吉羽)日前,海口市民骆先生在滨江帝景售楼处签订认购书,欲购买一套149㎡的房产。然而,骆先生先后给付了36.9万余元的部分款项后,发现开发商提供的正式合同较之前出示内容有较大不同。就在骆先生对合同产生异议时,他收到该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的法务公函,单方认定骆先生逾期未签购房合同,需承担没收已付款项等违约责任。

市民看过公示合同,交付定金认购房产

先生介绍,今年531日,他在海口新大洲大道“滨江帝景”楼盘售楼处,经过与销售人员协商,以8.81113336元的价格,一次性付款购买该楼盘二期一套149㎡的房产。

当日,骆先生在看过售楼处公示的合同,认定将来签署的正式合同没有问题后,与开发商海南六合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署了《滨江帝景楼宇认购书》,交付定金5万元。

《认购书》写有骆先生需在67日前,办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文件手续。因骆先生原因未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手续的,开发商有权解除所有购房合约、没收乙方已付款项。

付完巨款后,开发商正式合同出现差异

63,骆先生在还未看到正式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按照开发商要求,先交付了首期款(含定金)334001元,以及契税、物价调节基金等35172元。64日,骆先生再次前往滨江帝景售楼处准备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销售人员提供正式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较之前在售楼处公示的合同有多处不同。

“最明显的地方就是合同中的七项附件:售楼处公示中,附件三、附件五、附件六为空白,正式合同这几处增加许多内容。”骆先生说,这份正式合同在住建部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础上,直接以附件的形式增加了对开发商有利、制约消费者的合同条款,而不是国家规定的买卖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

“譬如,附件一的户型图数据模糊不清,室内所配门窗的型号、名牌、种类等信息不明确;大堂、走廊的装修标准不明,销售人员称是按样板房标准,但合同并无体现。”骆先生说,在这个补充协议里还写有“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品、户型图等资料均为仅供参考”这样规避涉嫌虚假宣传的字样。

消费者欲协商合同,却收律师函没收定金

对这份开发商提供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骆先生认为既不同于签署认购书前,售楼处公示的合同,相关附件条款又有违买卖双方公平原则。因此,骆先生64日即向售楼人员建议,希望对住建部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以外内容,通过协商达成补充条款的形式,而不是开发商加入合同附件的形式签订。

67,销售人员回电给骆先生,表示开发商不同意他的建议。611日,骆先生仍希望与开发商沟通合同条款的同时,他收到开发商委托广东信盛德律师事务发出的《法务公函》,该函认为骆先生逾期未签署购房合同,并敦请骆先生必须在610日前签订合同、支付首期款、交齐按揭手续相关资料,否则开发商将另行出售骆先生认购的房产,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回。

对于这份《法务公函》,骆先生同样也提出质疑:“首先,开发商提供的合同存在严重问题,作为开发商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协助开发商按照国家要求完善合同,而不是敦促消费者签署问题合同;其次,我已经在合同签署前,提前支付了相关款项,律师事务所发函内容不尊重事实;最后,这份611日才收到的公函,内容竟然是敦促610日办理手续,而广东信盛德律师事务落款日期也是空白,这份《法务公函》完全有失专业。”

开发商称日后回应,消费者将较真到底

612上午,骆先生带着他无法接受的《法务公函》,以及对滨江帝景房开发商购房合同的异议,来到楼盘售楼部,希望相关负责人能作出解释回应。

售楼部相关负责人对骆先生反映情况作了详细了解,但对于如何解释和处理骆先生提出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需等公司上级领导择日回答。同时,广东信盛德律师事务派驻售楼部代表表示,律师事务所发给骆先生的《法务公函》是按照工作程序传达法律文件,至于为何公函上日期空白、混乱,该法律代表也未明确说清原因。

目前,骆先生表示将就此事继续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开发商修改相应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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