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上午,海口海悦国际小区15户居民状告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美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申请撤销海大北门便民疏导点的行政诉讼案,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此案作为海口便民疏导点“第一案”,吸引了中央驻琼及海南省、海口市众多新闻媒体到庭采访报道。
居民认为市政市容部门违法批建疏导点
居民们认为,海口市市政市容委、美兰区市政市容委作出的“在海大北门西侧增加40个摊位”的批复违反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海政容管字(2013)14号批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海口市疏导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要求,疏导点的设置申请应当由街道办向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个人和企业不得自行申报疏导点。但是,在海口市市政市容委、美兰区市政市容委所提交的证据之中,并没有相关的街道办向美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设置申请的任何材料存在,市市政市容委、美兰区市政市容委所提交的证据反而证明了本案中的疏导点的设置是由个人和企业申请的。可见,海政容管字(2013)14号批复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二,海政容管字(2013)14号批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双方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或者车库的归属。如果在双方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和现有证据显示,本案中的便民疏导点占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显然属于业主共有。市市政市容委、美兰区市政市容委在未查清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作出海政容管字(2013)14号批复,海口文林公司据此在海悦国际小区的绿茵停车位上建设疏导点,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是对小区所有业主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公然侵犯。市市政市容委、美兰区市政市容委的行政行为大大超越了市政机构的职权范围,且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
三,海政容管字(2013)14号批复违反《海口市疏导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海口市疏导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疏导点是指为了维护城市容貌与解决民生问题,有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广场、空旷地划定一定范围对分散的个体流动摊贩进行疏通、引导、集中起来规范管理的区域。”这一规定明确了疏导点只能在道路、广场、空旷地等公共的区域设置。而在本案之中,从现有证据和规划图看,疏导点已经占用了小区的绿茵停车位,明显超出了《海口市疏导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所确认的设立范围。市市政市容委、美兰区市政市容委在作出批复时没有勘查现场,不顾规划限制,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之下便草率作出批复,致使海口文林公司违规建设疏导点。《海口市疏导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一类道路严禁设置疏导点。二、三类道路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可规范设置疏导点。”市市政市容委、美兰区市政市容委在批复同意设置海大北门西侧疏导点时,完全没有考虑疏导点对于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占用小区业主共有之土地,放任疏导点的建设,使得周边的卫生环境状况恶化,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四,海政容管字(2013)14号批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从市市政市容委、美兰区市政市容委提交的规划图纸中可以看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属于海悦国际小区的区域,是属于私用空间,并不是公共场地。并且在规划之中已经将疏导点所涉及的区域划定为绿茵停车场,在小区规划的红线范围之内,属于小区整体功能的组成部分。在没有经过规划调整,没有征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之下,市市政市容委、美兰区市政市容委便轻率作出批复,不顾规划红线的划定,占用属于私有空间之内的土地,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的规划制度。
五,海政容管字(2013)14号批复违反行政公开的原则。2012年11月间,海口文林公司在海悦国际小区内违规建设疏导点,在被举报后由城管拆除。但在2013年春节期间,该公司又继续施工,在居民们再次干涉之后,海口文林公司出示海政容管字(2013)14号批复,称其行为合法。直到此时,居民们方才知道海政容管字(2013)14号批复的存在。海政容管字(2013)14号批复在整个过程之中都没有通知小区居民,就径直作出了会对居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批复,甚至在批复作出之后也没有告知居民,显然违反了行政公开的原则。
综上所述,市市政市容委、美兰区市政市容委作出海政容管字(2013)14号批复“在海大北门西侧增加40个摊位”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且严重侵犯原告的权利,理应撤销。
市政市容部门称多数居民支持建疏导点
对于原告15户居民提出的意见、主张,市市政市容委、美兰区市政市容委代表进行了反驳。
一,市市政市容委作出的批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对其权利义务有实质性影响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批复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而批复做出后,疏导点具体如何建设管理是批复之后的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批复本身的内容,所以批复本身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原告海悦国际15户居民不具有本案的适格主体资格,海悦小区未依法设置业主委会员,15户居民的起诉也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批准。15名原告认为疏导点不合法要求撤销,而其他的业主认为是便民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15名原告代表海悦小区所有业主的意见,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三,疏导点在海大北门西侧设置,每天人来人往,在门口有商业零售的需求,在疏导点没有设置之前海大北门是非常混乱的,导致校园的卫生及噪音非常差,而美兰区有非常多的下岗人员需要安置,综合了各种原因,设置了疏导点。疏导点的地点在二类道路,根据规划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物权法的规定疏导点现在的位置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同意该地点设置疏导点。15户居民称疏导点的位置已分割给所有业主所有,但没有证据证明;
四,为了统筹美兰区下岗人员的安排及疏导点的管理,所以由美兰区市容委申请设置疏导点。
文林公司认为无证据证明疏导点影响居民生活
庭审过程中,海口文林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也参与了庭审,并发表五点意见。
一,设置疏导点是经市政市容委批复办理的,由文林公司承办,文林公司不是申请人;
二,本案原告15户居民不具诉讼主体资格。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停车场的所有权归为业主所有,所以停车场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应归开发商所有。根据小区平面图小区设计时已规划为停车位;
三,露天停车场的收费高于地下停车位,说明物业代开发商收取露天停车位的费用;
四,如果露天停车位归所有业主共所有,但本案中只有15名原告,未达到小区人数的半数,不能代表业主诉讼。文林公司提供的感谢信中有40名业主同意设置疏导点,业主之间的意见不一致,所以应由业主过半数以上才能代表;
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疏导点影响原告的生活,且影响原告的生活也不是市市政市容委、美兰区市政市容委及文林公司造成的,有可能是疏导点经营者的问题。
龙华区人民法院当天未就此案作当庭判决。(记者吉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