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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男子在海南利用电信诈骗国外华人150万获刑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2013年6月20日【评论0条】字号:T|T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619日电(记者 毛雷)与他人合伙组织电信诈骗团,利用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华人实施诈骗取得巨额款项,被告人李某被诉至海口中院。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绰号“小四”,男,1963年,台湾省台中市人。

2008年初开始,“阿龙”(又名“阿鸡”,台湾省人,另案处理)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及郑某、黄某、陈某和、陈某龙、张某、(均已判刑)等15人组织电信诈骗集团,利用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华人实施诈骗。“阿龙”指使黄某租用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侨汇大厦三楼作为作案窝点,由黄某具体负责管理;指使“阿木”(台湾省人,另案处理)租用三亚市三亚湾路碧海蓝天小区海月阁作为另一个作案窝点,由“阿木”具体负责管理。20099月,李某加入三亚窝点,作为话务员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后期负责管理话务员。

为实施诈骗,黄某购买了电脑和大量的电话机,张某联系并开通了铁通电话,后纠集王某等5人,招聘符某女等40余人为话务员,并对人员进行了分工。黄某通过互联网搜索到美国和加拿大的私人电话号码并打印成册,由符某女等话务员按该号码逐个拨打,以“海口华硕网络公司”等虚构的公司名称向对方进行所谓的市场调查,骗取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等个人信息。之后,由负责管理员工的小组长廖某霞等3人收集该资料交给黄某,再由黄某琼通过互联网发送给三亚工作地点的“阿木”。为获取更多的诈骗对象的资料,海口窝点对话务员采取底薪加考核奖金的方式进行诱导,按熟练程度规定每名话务员底薪为每月16002100元(人民币,下同),并规定每名话务员每月骗取个人信息的任务,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100500元不等的奖金,完不成任务的则扣发工资。该集团实施诈骗犯罪期间,海口窝点的话务员在黄某等人的指挥下,向境外拨打诈骗电话22191人次以上。

“阿木”租用三亚市三亚湾路碧海蓝天海月阁作为作案窝点后,购买了电脑和大量的电话机,张某联系并开通铁通电话,纠集被告人李某等7人,招聘罗某等40余人为话务员,并按诈骗流程进行严密分工,将话务员分为“前线”、“中线”、“后线”三个层级。“阿木”负责该窝点的全面管理;陈某和等3人协助管理;陈某龙、李某负责管理40余名“前线”话务员;黄某源等4人任“中线”话务员;“阿木”、陈某和任“后线”话务员。“阿木”收到黄某等人发来的诈骗对象的资料后,分发给“前线”话务员,指使话务员以“香港振耀科技有限公司”、“香港鸿发集团”等虚构机构的名义打电话邀请对方参加所谓的“现场活动”。12天后,话务员再次联系对方,告知现场活动已经结束,其电话号码在活动中抽中一等奖,奖金为15万美元,并要求对方给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20002500美元不等的“兑奖保险金”,当对方受骗支付所谓的“保险金”后,话务员将“中线”的电话留给对方,谎称是公司的兑奖部门。“中线”人员黄某源等4人接到被害人的电话后,谎称对方不是公司的“会员”,必须缴纳60008000美元“临时会员费”才能兑奖,若被害人继续受骗,“中线”人员将“后线”的电话留给对方,谎称其资料已上交给公司负责兑奖审批的领导。“阿木”、陈某和这些“后线”接到被害人的电话后,又谎称对方不是公司终身会员,要求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会员费”成为“终身会员”,一步步引诱被害人落入陷阱,从而达到诈骗目的。

三亚窝点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为了消除被害人的防范心理,统一诈骗口径,为不同层级的角色编写诈骗台词以供使用,并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一套固定的诈骗模式。为获取更多的暴利,该窝点对话务员采取了底薪加提成的奖励方式进行诱导,规定每名话务员的底薪为每月2500元,提成为诈骗金额的15%。李某在三亚窝点工作期间,诈骗得逞4次,底薪加提成非法获利3万余元。

该诈骗集团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阿龙”指使郑某开立了多个银行账户,将诈骗所得赃款转移到户名为“彭某成”的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再由郑某将赃款转到其妻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然后“阿龙”通过网上银行或指使同伙在外地将赃款转移。

20093月至2010511日案发为止,该诈骗集团通过上述手段骗得巨额款项,其中一部分赃款共计603364.6元被黄某等人用于支付海口窝点的部分房租、物业费、水电费、话务员工资等开支,以维持该诈骗组织的正常运转,达到继续诈骗的目的。案发后,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赃款15000元,从郑某、黄某、张某等人处扣押了赃款共计977084元(均已罚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受他人指使,参与诈骗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多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向境外拨打诈骗电话22191人次以上,骗取受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95448.6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亦非犯罪利益的最大获取者,系受指使从事诈骗活动,只参与具体诈骗活动的部分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不上诉。(通讯员 胡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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