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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桥塌未设标志致路人摔残 法院判赔25万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2013年6月13日【评论0条】字号:T|T

人民网海南视窗东方612日电(余恒平)受台风影响,海南东方市一路桥被水冲倒。因道路管理部门没有及时设置警示标志,致使黄某骑车经过该路桥时连人带车跌下桥底。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东方市交通局、公路站、天安乡政府赔偿黄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残疾补偿金、未成年人抚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受热带风暴“洛坦”的影响,东方市一乡村公路桥被水冲毁倒塌。台风过后,相关道路管路部门虽发现该路桥倒情况,但没有及时设置警示标志。20111213日晚,黄某驾驶二轮摩经过该路段欲过桥时,不慎跌下桥底造成七级伤残。后黄某将东方市交通局、公路站和公路分局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东方市公路站与天安乡政府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事故路段由东方市公路局发包给天安乡政府负责养路,遂依法追加了天安乡政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东方法院一审认为,东方市公路站作为事故路段的实际管理责任人,在发现桥梁倒塌后,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东方市交通局作为东方市公路站的上级主管单位,对东方市公路站监管不力,应对黄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安乡政府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责任人,也应相应承担黄某摔伤的责任。而东方市公路局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负责人,不承担责任。综上,判令东方市交通局、公路站和天安乡政府赔偿黄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东方市交通局、公路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二中院。海南二中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通讯员龙蜀娟、薛逢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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