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7月1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谭邦会)18日,海南省卫生厅印发《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或修订)、审批、备案、发布、实施、撤销与变更等作了详细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又需要在海南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企业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一致。
另外,《办法》明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