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日从海南省政府获悉,《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并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南省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的,给予60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在5千万元以上(含5千万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奖励资金。
据悉,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本省辖区内金融业的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七大奖励种类:信贷投放奖励,指对信贷投放明显增长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班子成员给予的奖励;机构进驻奖励,指对当年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含总部、地区总部、单一法人)以及当年在乡镇(不含市县政府所在乡镇,下同)新设信贷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农业保险奖励,指对参加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的保险经办机构及其高管班子成员给予的奖励;信贷担保增量奖励,指按当年新增担保贷款的一定比例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的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指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的费用补贴;绩效评价奖励,指对注册在省内的,资产营运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金融企业给予的奖励;突出贡献奖励,指对海南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经营管理日臻规范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班子成员,以及积极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