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提高与“食品安全与市场监管” 相关的办案技能,海南省儋州市工商局开展集中培训,并公布了该局近年来所成功办结的一些案例。
2012年1月17日,儋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那大镇人民中路的大勇文化广场三楼的儋州乐卖特商贸有限公司(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收银柜处张贴的《退换货须知》,对消费者作出了清仓商品及削价商品、折价商品不属于退换货的范围的规定。且调查发现,该公司的消费者会员卡和消费者现金卡上都标注:“使用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及终止权归乐卖特购物广场所有”的规定。
其上述内容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为查清事实,儋州(记者 郑邦京)市工商局于2012年1月18日依法立案调查。该局认为,当事人以格式合同条款形式,作出有利于自身解释的规定,同时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2年9月26日,儋州工商执法人员在儋州市那大镇人民大道六合市场大门旁东面商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黄某经营的“儋州那大九洲医疗诊所”于2012年9月20日发行《健康九洲》医疗广告书刊,执法人员随即要求当事人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市局商标广告科核准的“广告登记证号”,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材料,执法人员报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儋州工商认为,当事人把诊所扩大宣传变成医院,误导消费者;让病人相信九洲医疗诊所的诊病能力,明显夸大了医疗机构的事实,且擅自使用禁止的医疗广告用语,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
该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