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海南省五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其他有毒物质,对违规单位处以30至100万元罚款,同时,禁止建规模化养殖场、放养畜禽、游泳、垂钓、建造坟墓、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等行为。《条例》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对饮用水水源按照不同水源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划定一定面积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条例》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其他植被的行为;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向水体排放、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除以上禁止行为外,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禁止丢弃或掩埋动物尸体;禁止建造坟墓,对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
违反《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区有禁止行为的,责令整改,并将按照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质的,对个人最高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的,最高将处于30万罚款;建造坟墓的,最高处以每个墓穴1万元罚款;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情节严重的,最高处以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