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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政府疑为缓解压力发函“求改判”

来源:法制日报2013年7月18日【评论0条】字号:T|T

图为知情人士向记者提供的文昌市政府向法院发出的“请求改判”函。图为知情人士向记者提供的文昌市政府向法院发出的“请求改判”函。

调查动机

  连日来,《法制日报》视点版报道了这样一件怪事:湖南省麻阳县两名官员因贪腐案件被抓后,涉案单位以贪官“素质高”为由,向法院出公函求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此事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和质疑。

  无独有偶。《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又接到反映称,对于一起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的土地纠纷,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向二审法院发书面函件建议改判,并建议法院“在辖区范围内暂停受理这类案件或在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特别调查

  本报记者吴晓锋邢东伟

  海南省文昌市文教镇的文明一、文明二和福田一、福田二4个村民小组同属于一个村委会,然而这4个村民小组,却因相邻土地确权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当地国土部门调解后村民不服,接二连三闹上了法庭。20125月文昌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2013114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2012)文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宣判当地国土部门调解4个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无效。文明一、文明二村民不服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就在此案二审开庭尚未判决时,有消息称,文昌市人民政府向海南省一中院发书面函件建议改判,否定一审判决。

  614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见到了这封由文昌市人民政府发给法院的函件,函件的落款日期为419日。

  群众状告村民小组侵权一波三折

  20112,福田一、福田二村民小组的陈贻盛等178,向文昌市人民法院起诉福田一、福田二,文明一、文明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权益。文昌市法院于2011221日立案受理,20111228日作出(2011)文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裁定书,以双方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向海南省一中院提起上诉。2012331,海南省一中院作出(2012)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以该案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撤销文昌市法院的(2011)文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其对该案进行审理。文昌市法院于2012523日重新立案受理,并开庭审理。

  2013114,文昌市法院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2012)文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宣判当地国土部门调解4个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无效。文明一、文明二村民小组不服,于同年1月底再次向海南省一中院提起诉讼。

  村小组未开会签调解协议惹纠纷

  陈贻盛等178人诉称,4个村民小组争议的土地叫土灰堆(又名中山肚),面积约1500,位于文昌市文教镇坡柳村委会福田村经济社土地范围内,历来属于他们全体村民所有,且部分土地已确权。2008109,在坡柳村委会书记梁某某的欺骗下,福田一、福田二村民小组的5位社员在空白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上签名,且梁某某还将福田一、福田二村民小组的公章借走,在调解书上加盖。该调解书错误地将土灰堆的1500亩土地中约1000亩土地划归为文明一、文明二村民小组。

  经文昌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福田一、福田二村民小组和被告文明一、文明二村民小组争议的土地位于坡柳村委会辖区内,该地地名福田一、福田二村民小组称为“土灰堆”、“中山肚”,被告文明一、文明二村民小组称为“后坑尾”、“龙眼坑”。2008,4个村民小组对该地权属发生争议,坡柳村委会及文教镇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所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4个村民小组组长参加,调解过程中,4个村民小组达成土地划分协议,并确定划分土地的界线,但双方的协议,坡柳村委会和被告福田一、福田二村民小组未经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双方达成协议后进行界桩定位,界桩定位时文明一、文明二村民小组代表和被告福田二村民小组陈玉农(当时任村委委员、现任村委会主任)参加,双方达成的协议,由文昌市文教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所制作成《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

  2008925,4个村民小组组长在该调解书上签名和加盖村民小组公章;2008927日、109,文昌市文教镇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所和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分别在该调解书上盖公章。

  调解违反法律规定一审被判无效

  文昌市法院一审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治性的群众组织,管理组织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精神,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另外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民主议定原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村民小组隶属村委会,履行村委会职能,在履职过程中,也应当实行民主议定的原则,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界限的确认是土地确权的重要依据,涉及到村民的整体利益,属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本案中,4被告的土地纠纷,坡柳村委会和被告福田一、福田二村民小组未经召开村民会议决定,被告福田一、福田二村民小组组长擅自与对方协议划分土地,严重损害了村民的整体利益,行为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综上,文昌市人民法院审委会2013114日第二次讨论决定,依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福田一、福田二村民小组和被告文明一、文明二村民小组2008109日签订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无效。

  政府发函“建议”二审法院改判

  文昌市法院今年114日一审判决后,被告文明一、文明二村民小组不服继续上诉。文明一、文明二村民小组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然而在二审开庭尚未判决时,有坊间传闻称,419,文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受到外界因素影响,为推翻一审判决向海南省一中院发意见函请求改判。

  就此,529日下午,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否认了发函一事。而614,记者接到知情人士提供的文昌市人民政府写给二审法院的意见函件后,就此再次核实时,该市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将进一步求证此事。

  记者注意到,这封函件的题头为“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陈贻盛等178人诉文教镇福田一、福田二、文明一、文明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权益纠纷案的一些意见”,篇幅长达11页。

  函件中称:文昌市法院已审结一件村民因对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的效力有异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因该案的处理结果引发的社会影响面大,效果不理想……被告文明一、文明二村民小组不服文昌市法院作出的判决,向贵院提起上诉……给文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函件称,为了避免形成“判例”,市政府建议:,以文昌市法院受理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二,以文昌市法院确认调解书无效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调解书有效,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此外,该函件还进一步建议,“在海南一中院辖区范围内暂停受理这类案件或在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记者注意到,函件最后一页加盖有文昌市人民政府的公章,落款日期为2013419日。该函件是直接发给二审法院相关负责人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文昌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针对该函件回应称:首先经市政府办秘书刚刚初步核查,尚未能找到此文底单;其次该函件文体与平时政府的函件文种、格式不符;第三,下周一(617日——记者注)他们将会对此函件与法院进行核实对证,如有必要还可以做印章鉴定。至于此函件真伪仍需要时间来进一步核对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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