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口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胡某、潘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两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及死缓,宣判后,二被告表示要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男,1984年出生;被告人潘某,男,1991年出生。
2012年8月,被告人胡某、潘某商定共同贩卖、运输冰毒牟利,胡某负责在广东省陆丰市购买冰毒,潘某负责将冰毒带回海口市并贩卖,所得利润扣除潘某生活开销后,交由胡某购买冰毒继续贩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胡某在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北社村向一当地男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4千克冰毒,并于毒资付清后约定次日在甲子镇车站附近交货。胡某便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潘某从海口到陆丰取货。9月15日9时许,胡某、潘某乘出租车至甲子镇北社村路段,在此等候的该当地男子骑摩托车跟在出租车后到达甲子镇汽车站。当日11时许,胡某让潘某随该男子去取货。潘某从该男子处取得一个装有4千克冰毒的牛皮纸箱后搭乘长途车返回海口。
被告人潘某回到其租住的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西路澳华大厦后,将4千克冰毒分装打包,分多次贩卖给“阿日”、“阿亮”、“阿仁”(均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及王芳等人。之后,潘某从毒资中拿出38万元交给胡某继续购买冰毒,将剩余毒资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胡某在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北社村再次向同一当地男子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7千克冰毒,毒资付清后,该男子表示可以多给胡某1千克冰毒,让其卖完再付款,双方约定次日以相同方式交货。10月8日,被告人潘某接胡某电话通知后抵达陆丰市。当日胡某驾驶越野车载潘某来到甲子镇北社村,该当地男子已在该处等待,胡某便让潘某随该男子去取货。潘某从该男子处取得一个装有8千克冰毒的牛皮纸箱后搭乘长途车返回海口,并将毒品存放在澳华大厦房内。
同年10月10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茅台酒店将被告人潘某抓获,从其身上及租住的澳华大厦房内缴获白色晶体状固体17大包,净重800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含量74.89%;缴获白色晶体状固体5小包,净重10.19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含量77.55%;缴获红色药丸状固体1粒,净重0.11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咖啡因成分。当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海南经济科技学院迷你俱乐部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潘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非法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2003.2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胡某向潘某提议贩卖、运输毒品并负责出资购买毒品,其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2003.2克,且已有近4000克冰毒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大,胡某虽到案后如实供述,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严惩。潘某在犯罪过程中负责将冰毒带回海口市并贩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胡某相比较小,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毛雷 通讯员胡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