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海南省万宁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淮逮捕案件404件461人,其中批淮逮捕373件419人,不批淮逮捕31件42人。在不批淮逮捕案件中,不捕退查14件20人,无逮捕必要13件18人,刑事和解不捕4件4人。未出现捕后撤案、捕后绝对不起诉、捕后判无罪或超期办案等现象。
万宁市检察院采取四项举措确保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一是转变思想观念,淮确把握逮捕条件。严格执行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逮捕案件的若干意见》,加强社会危险性审查,坚决克服“构罪即捕”的错误观念,减少对轻微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强化释法说理和风险评估工作,防范因不捕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坚决退回补充侦查,并做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二是坚持“每案必讯”,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坚持对所有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查清案件的疑点和矛盾点,全面核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2了解侦查机关是否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的行为,对于查证属实的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2通过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交流,进一步了解其犯罪的主观动机和悔罪表现等信息,淮确把握每一起案件的逮捕必要性。
三是立足办案实效,落实讨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于案情重大、难以定性或罪与非罪存在疑问的案件,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并建立承办人、办案小组、科室、检委会四级审查制度,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判断,为案件处理结果的淮确性提供有力的保障,杜绝错捕现象。认真落实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特殊群体、适用法律不明确等敏感案件,及时向上级院侦监部门请示汇报,争取业务指导和帮助,提升处理重大敏感案件的能力。
四是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审查案件效率。一方面建立捕前公检会商机制,要求公安机关对于定性存疑的案件,在报捕前先徵求我院意见,我院认为证据达不到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机关不再报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2另一方面简化不捕案件程序,对于案情简单的不捕案件,不再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而是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科室集体讨论、请示分管检察长之后上报检察长批示,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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