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从本月起,我省施行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办法从政府采购、公车使用、办公场所管理、公务接待等多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禁止政府部门借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等行为。
政府采购
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
政府采购环节,应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在技术、服务、性能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办公用房
禁止出租出借改变功能
办法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楼堂馆所建设与使用情况清理登记。需要维修的办公用房,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所需资金统一纳入预算安排。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者业务发展等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公务用车
禁止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办法规定,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对政府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由省财政部门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施编制管理。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降低运行成本。并建立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管理档案,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转嫁、摊派、隐匿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公务接待
简化礼仪拟定范围标准
公务接待方面,办法规定,应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拟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办法强调,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情形,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办法强调,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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