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中学原校长曾纪宁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46.2万元、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币19433.6元),为他人在工程承建、采购承包、人事调动、招生合作等事项中谋取利益。11月17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口中院日前对该案进行审理,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海口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纪宁,男,1955年出生,海南省文昌市人,原系海口市教育局调研员(正处级)。被告人曾纪宁涉嫌受贿一案由海口市检查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9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经海口市人民政府任命,被告人曾纪宁自2004年2月任海南华侨中学副校长,自2007年3月任华侨中学校长,自2012年11月任海口市教育局调研员。
2009年至2012年间,陈世忠为感谢曾纪宁在承建华侨中学教学楼、综合楼、体育馆、围墙等建设维修项目及办理学生入学等事项中给予的帮助,13次送给曾纪宁“好处费”共计130万元。曾纪宁将上述130万元委托陈世忠代为保管,待其退休后再提取。(据南国都市报报道:从2009年开始,曾纪宁就开始与陈世忠“合作”,二人成为默契的“老朋友”。)
2008年至2012年间,叶纯尤为感谢曾纪宁在海南华侨中学初中部公寓楼铝合金窗安装、防空洞、运动场等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及办理学生入学等事项中给予的帮助,16次送给曾纪宁“好处费”共计51万元。
曾纪宁还在学校食堂、公寓楼等工程项目以及就学、人事调动上给予他人帮助,收取高额的“好处费”。曾纪宁将其收受的346.2万元、美元3000元均委托陈世忠代为保管。案发后,曾纪宁主动上缴赃款75万元。曾纪宁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举报了他人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经查属实。
公诉机关海口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纪宁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6.2万元、美元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曾纪宁对指控的大部分事实表示没意见,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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