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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沿海基干林带重点景区严禁开采

来源:海南日报2013年4月10日【评论0条】字号:T|T

  记者从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了解到,日前省政府出台《海南省砂石土矿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采矿权设置规模、设置年限、总量控制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对采矿权设置规模、设置年限作出限定,海口、三亚市不得低于30万立方米/年;内陆市、县不得低于5万立方米/年;其余沿海市、县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

  此外,开采石料矿产资源,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但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施工动用石料矿产资源需设置石料采矿权的除外;开采河砂矿产资源,服务年限不超过2年。但因河道疏浚工程需要设置河砂采矿权的除外;开采粘土矿产资源,服务年限不超过3年;开采其它矿产资源不超过10年。

  《规定》明确,砂石土矿产资源采矿权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制度,每5年调整一次。砂石土矿产资源采矿权由市、县、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矿业权有形市场公开出让,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面,《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沿海基干林带、重点旅游景区等区域进行砂石土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防止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破坏。采矿权人未依法取得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不得实施开采。

  《规定》所称的砂石土矿产资源,是指建筑用、砖瓦用、填方用的砂石土矿产资源,不包括饰面用石材矿产资源。(记者邵长春 通讯员尹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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