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频道3月20日电 (钟祥)2012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符某召在村里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向自称是来自琼中的一名男子购买了四瓶(每瓶20元)带有导火线的爆炸物(输液玻璃吊瓶)。尔后被告人符某召使用两瓶爆炸物到河里炸鱼,一瓶以40元的价格卖给白沙县某乡的一名男子,余下一瓶放置于其家中的酿酒器里。
2012年9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在自家厨房处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将余下的该瓶爆炸物卖给元门乡向民村的符某卒。随后符某卒乘坐符某哲的摩托车离开现场。当摩托车行驶至元门派出所路段时,因符某卒乘坐的摩托车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符某卒摔车导致携带的爆炸物爆炸,符某卒当场被炸死。
案发后,符某召于2012年9月26日到白沙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符某召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擅自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符某召有期徒刑三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