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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景区不得实行价格歧视 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来源:海口网2012年12月12日【评论0条】字号:T|T

  近年来,虽然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价格秩序明显好转,但仍存在个别旅游景区景点不落实国家和海南省关于青少年、老年人等价格优惠政策,部分景区点擅自推行门票价格优惠措施等,扰乱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海南省物价局12月10日发出通知,鼓励旅游景区景点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分别设定旅游景区景点淡、旺季门票价格,在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实行价格优惠活动,同时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不得针对不同群体,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给予不同优惠待遇。

  海南省物价局要求,切实落实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和宗教人士等特定对象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各旅游景区景点本着扩大旅游消费,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思路,结合本地实际,可采取以下价格优惠措施:

  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机制。旅游景区景点可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分别设定旅游景区景点淡、旺季门票价格,引导游客错峰出游。

  实行特定期间价格优惠。旅游景区景点在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实行包括景区门票、景区特种项目、景区餐饮、住宿等在内的联票、套票等价格优惠活动,或不同旅游景区景点之间联票、套票价格优惠活动,供游客自由选择。也可采取直接降低门票、特种旅游项目价格等措施。

  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科技馆等应当逐步免费开放,让更多居民享受旅游文化发展建设成果。

  发放旅游消费券。经营者根据旅游需求变化,可发放旅游消费券,推行奖励旅游,进一步培育假日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消费热点。

  海南省物价局要求,旅游景区景点设立的淡、旺季门票价格应当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旅游景区景点实行特定期间价格优惠、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发放旅游消费券等优惠措施,应当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实施。各旅游景区景点经核准后的价格优惠措施,至少于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价格门户网站同步发布价格优惠措施,引导消费。

  海南省物价局特别强调,不得实行价格歧视。旅游景区景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区别本地与外地游客,除政策规定外,不得针对不同群体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给予不同优惠待遇。(记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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