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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嫌疑人呕吐死案三民警被免刑责 家属抗诉

A-A+2013年12月19日15:38京华时报评论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晟)32岁的于钢峰两年前因“呕吐”死在了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日前,河南项城法院判决3名民警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由于情节轻微均被免予刑事处罚。昨天,于钢峰的家属和律师均表示,项城市法院未通知他们开庭就审结此案,他们将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且控告项城法院阻碍律师参与诉讼。

  家属未接通知案件提前开庭审结

  2011年10月23日,在郑州做水果生意的于钢峰回家探亲。当天13时许,于钢峰到达郸城县汽车站时,被几名项城市公安局的民警带走。在此期间,警方对于钢峰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地点是刑侦大队的办公室。3天后,于钢峰的家属得知,于钢峰因呕吐猝死在刑侦大队办公室内。当年10月27日,项城市公安局给家属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解释道,于钢峰被抓是涉嫌盗窃一辆面包车。

  经媒体报道后,最高法于今年将此案交办给河南省高院,河南省高院此后将该案转交给检察院。项城市检察院于今年10月立案,随后3名嫌疑人投案自首。项城市法院定于12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据代理此案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元和张雨介绍,他们此前接到项城法院的电话,表示要提前到本月15日开庭,但他们表明15日有其他安排,最后法官同意仍于20日开庭审理。

  刘文元告诉记者,16日,于钢峰的父亲到项城市人民法院送材料,但却被告知该案已经开过庭了,相关材料无法采用。第二天于钢峰的父亲被告知去法院拿判决书。“由于我们没有参加,起诉书上也没有我们的名字。”

  质疑审判违法家属决定申请抗诉

  刘文元表示,此前他和另一位代理律师张雨已经去法院进行过协商,他们要求一起起诉项城公安局局长滥用职权,因为投案的这3个人都没有决定监视居住等命令的权力。而按照规定,如果宣布开庭时间,应该提前3天进行通知,因此项城法院12日告诉律师更改开庭时间最早也要16日开庭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他认为这是严重违法的审判。

  刘文元透露,他和张雨已经征得家属同意,将向项城检察院申请抗诉,并控告项城法院阻碍律师参与诉讼,他们也向周口市检察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高院反映了情况。

  三人滥用职权罪名成立但免刑责

  15日,项城市法院对项城市公安局3名民警涉嫌滥用职权进行了审判。项城市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份,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队长张向华、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马良冀、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侦查员刘威力3名被告人在侦查于钢峰涉嫌盗窃犯罪一案中,对于钢峰违法超时传唤,违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以至于钢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项城市法院当庭宣判,3名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身为民警,在刑事诉讼中不认真依法办案,对嫌疑人超时传唤,滥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考虑到3人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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