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婚内扶养费纠纷案。
原告是个秦姓女子,被告是她的丈夫小徐。
小秦在起诉书中提到,2009年,她经朋友介绍与小徐相识,两人情投意合,很快见了父母,并于次年10月登记结婚。
起初,夫妻俩感情还不错。但2011年3月起,小秦腰痛反复,经浙大医院诊断,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2012年,小秦开始接受化疗治疗,需花费巨额医疗费。但小徐不仅没有承担医疗费,也没有承担小秦的基本生活费,连起码的关心和照顾都没有。
从2012年7月开始,小徐还经常连续几天不回家,电话也不接。
去年2月,小秦跟小徐为琐事大吵一架。小徐打包行李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去过。
小秦说自己伤心欲绝,决定将老公告上法庭,要求他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支付生活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昨天,小徐出庭应诉,他的父母到场旁听。
小徐中等身材,皮肤白皙、五官端正。庭审中,他多次表示,自己离家实属“无奈之举”,其中另有隐情。
“我也很想照顾老婆,但是我丈人在,我肯定不会回去的。”小徐在庭上陈述,他是“上门女婿”,婚后一直跟小秦还有她的父母住在一起。
他说,自己刚搬过去不久,就发觉老丈人“特别热情”:“他睡觉不跟丈母娘睡,要跑来跟我睡。每次睡觉还把手放在我身上,摸来摸去……”有时小徐在卫生间洗澡,老丈人也会闯进来,硬要跟他一起洗。
这种情况持续了约半年,小徐说自己实在忍受不了,只能尽量减少回家的次数,避免跟老丈人碰面。
为了这事,小秦的家属多次跑到小徐单位吵闹,让他很是尴尬。
“我本来在一家国企上班的,他们去吵去闹,害我工作也丢掉了。”小徐说,自己现在在一个朋友的厂里当仓库保管员,收入并不高。
他明确表示,只要老丈人在,自己就不会回家。
由于原告举证不够充分,法官宣布择日再次开庭。
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苏迪亚律师说,《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所谓“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夫妻间的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与当事人感情的好坏没有关系。”苏律师说,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苏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小徐意识到原告病情严重很难治愈,慢慢疏远原告,逐步分居,直至离家出走,并拒绝提供夫妻间的经济帮助,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其行为很可能会构成遗弃罪。
根据法律规定,小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林琳通讯员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