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涛几乎在一夜之间,成了“网络红人”,但这种红法,让他接受不了。
在多家网站上,出现了关于他的“分手协议” 的网帖,公布了他的很多私人信息,还附文详细讲述了两人交往经历,并称他和对方“强制发生了关系。”
徐某涛认为自己在周围邻居、亲戚朋友中的声誉,“受到极其恶劣的影响”,也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他将发帖的前女友告上了法院。不久前,栖霞法院作出宣判,前女友张某丽被法院判处停止侵权行为,并补偿金1000元。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网络公开他人病历资料、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和信息,“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手协议被前女友贴上网
徐某涛原来是一名公务员,2011年3月,他通过一个征婚网站,认识了小他20岁的张某丽。
尽管年龄悬殊、又天各一方,两人还是成了男女朋友。
这段相差20岁的异地恋,随着一份分手协议,几个月就中止了。徐某涛说,经过短期相处后,双方觉得性格不合,于2011年7月21日协议分手。
分手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分手,恋爱期间的一切行为双方均系自愿,未违背对方意愿。徐某涛支付女方2万元作为补偿。
这也就是后来被公布上网的“情人分手协议。”
但这个协议并没换来平静,徐某涛说女方会经常以短信、电话骚扰他,索要钱财。
2013年3月的一天起,多家网站出现“网曝XX与情人分手协议书”的网帖,除了徐某涛的很多身份信息,帖子还直指他“是个骗子,玩钱玩女人”。
发帖人正是张某丽。
法院判前女友赔钱并赔礼
徐某涛几乎一夜间就成了“网络红人”。他说多次与女方沟通要求删帖,不但被拒绝,反被借机索要钱财。
双方沟通无果,徐某涛只好把女方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自己在周围邻居、亲戚朋友中的声誉受到恶劣影响,精神受伤。要求张某丽删帖、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开庭后,张某丽并没有到庭,而徐某涛提供分手协议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以前的关系,是双方自愿分手。
而没有到庭的张某丽,也没有书面答辩,法院把这个行为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丽在互联网上发布有损徐某涛形象的不实信息,导致原告社会信誉、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为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10万元索赔过高,确定为1000元。
法院作出判决:张某丽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发帖侵犯徐某涛名誉权的行为,并向他赔礼道歉;此外赔偿徐某涛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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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别人病历、家庭住址资料也涉嫌侵权
这次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水军、有偿删帖都在解释中涉及。司法解释同时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