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南视窗9月14日电(记者 李学山 通讯员 薛逢侠)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萍收到两封感谢信,来信的是两名患有“矽肺病”的农民工夏某和王某,夏、王二人曾是该院审理的两起劳动争议上诉案件的当事人。夏某和王某均在信中感慨,法官廉洁办案、公正裁判、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司法作风,让人心生感动、感激,海南二中院的二审判决体现了法院保护“矽肺病”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国家意志。
其中王某在信中写道:“我与这三位法官素不相识,贫病交加,没有任何社会关系,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没花一分钱请客送礼,只寄希望法官能依法公正裁判。这三位法官确实做到了廉洁办案,依法判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夏某、王某从2002年12月起,在一些矿业公司从事井下耙碴、打钻工作。2010年10月19日至2010年11月27日,在东方市的某矿业公司从事打风钻工作。2010年12月6日,两人由于感觉身体不适,一同到医院做检查,不幸被诊断出患有“尘肺并双上肺继发性结核”,俗称“矽肺病”,相关权威机构鉴定夏某和王某构成工伤,为四级伤残。两人遂提起劳动仲裁,东方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裁决,确认某矿业公司与夏某、王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裁定某矿业公司分别向夏某、王某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职业病检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月伤残津贴等各项费用699228.7元和698981.7元。某矿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东方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仲裁委的裁决书。
东方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某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仲裁裁决。某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查明,某矿业公司在夏王二人上岗前和离岗后均没有按照规定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并曾在2007年8月至2010年12月间断性地支付夏某工伤保险费,在2007年3月份和9月份为王某缴纳一笔工伤保险费。海南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主审其中一案件的海南二中院法官符嘉华介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解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接触危害病因素的作业。某矿业公司以王某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长,不可能患矽肺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王某在到某公司就职前已患矽肺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同时,某矿业公司曾在2007年3月份和9月份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说明王某之前曾在该公司工作过,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某矿业公司承担王某的工伤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