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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一男子派出所里殴打民警 被判管制一年六个月

A-A+2014年3月18日09:52海南特区报评论

  万宁市万城镇一名男子在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殴打民警,致使一名民警轻微伤。日前,万宁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该男子管制一年六个月。

  据介绍,2013年5月6日16时许,倪某因殴打廖某敏被万宁市公安局山根派出所民警黄某等人依法传唤到该所调查。期间,倪某冲进派出所大厅大吵大闹。黄某劝其离开,倪某不但不听,反而殴打黄某,致黄某受伤。经鉴定,黄某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倪某主动到万宁市公安局投案,并向黄某道歉,黄某出具书面意见书对倪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倪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倪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倪某犯罪后能主动向被害人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万宁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倪某管制一年六个月。(通讯员 殷潇潇 记者 刘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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