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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桑拿房内冒充同伴强奸其女友获刑五年

A-A+2014年3月12日17:20春城晚报评论

  一男子和朋友及朋友的女朋友一起去洗桑拿,凌晨6点的时候,这个男子竟把朋友的女友强奸了。最终,这个男子被判刑5年。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2013年度13个精品案例,其中就有这个案例。

  案例 1

  男子强奸朋友女友获刑五年

  2012年2月17日凌晨,吕某和朋友单某及女友徐某某到关上何日君水疗洗浴后,到3楼休息大厅休息,凌晨6点徐某某和男友单某躺在一张沙发上睡觉,吕某乘徐某某醉酒之机,将徐某某抱到大厅内的一个休息间,然后冒充徐某某的男友和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官渡法院审理认为,吕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据此判处吕某有期徒刑12年。

  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吕某违背妇女意志,乘受害人醉酒之机采用隐瞒欺骗的手段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吕某强奸徐某某的地点是在水疗城休息大厅一侧的休息间内,虽然休息大厅应认定为是公共场所,但根据作案现场来看,发生本案的休息间具有一定的半封闭性。同时从作案时间上来看,本案的发生时间是在凌晨6点,休息大厅内的人员均在休息,并无其他人看见或者知道在大厅一侧的休息间内正在发生强奸行为,而且从吕某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上看,吕某是将受害人徐某某抱到休息间内才发生性关系的,其并不希望他人知道。水疗城的休息大厅虽然具备公共场所的性质,但吕某所采取的方式实质上是属于隐蔽的,不具有公然性,所以不应视为情节严重的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吕某的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2年量刑畸重,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据此,昆明中院改判吕某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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