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将低价酒灌装到高价酒内,加以包装后加贴购买的未经许可使用的高价酒商标标贴方式加工销售。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出生。自2013年年初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从“陈姐”(在逃)等人处购买大量高档酒的包装盒、酒瓶、瓶盖、瓶身商标贴标等,在其承租的海口市高坡村的民房内,通过将绵竹大曲、金六福、苏百利等低价白酒、洋酒灌装到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泸州老窖、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轩尼诗、马爹利等高价白酒、洋酒的酒瓶内,并加以包装后加贴购买的未经许可使用的高价酒的商标标贴的方式加工假冒商标的白酒、洋酒。
李某海在2013年2月至6月期间,将价值15万余元的假冒商标酒销售给多家酒行及个人。2013年6月25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海的住处及制作假冒商标酒的窝点搜查出贵州茅台酒(30年)1瓶、贵州茅台酒12瓶、五粮液6瓶、五粮液1618共10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30瓶、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6瓶、国窖1573共5瓶、泸州老窖特曲6瓶、剑南春6瓶、红花郎(10年)6瓶、红花郎(15年)8瓶、轩尼诗VSOP(70cl)4瓶,同时查获大量用于制作各类假冒品牌白酒及洋酒的包装盒、包装袋、酒瓶、瓶盖、商标标识及制作工具。经鉴定,查获的上述酒类均为假冒注册商标酒,价值共计6032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海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许可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多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的数额达21233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宣判。
胡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