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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理财款被银行主管花完 银行称系个人纠纷

A-A+2014年1月20日08:42南海网评论

  从2009年起,在五指山工作的文先生陆续将220多万元向五指山市的某银行运营主管购买理财产品和基金,没想到该主管根本没将钱放入银行购买理财,而是自己花销了。2013年12月,文先生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该银行返还所有投资理财资金和银行利息共计350余万元,但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文先生的诉讼请求。文先生不服,现已提交了上诉申请。

  理财认购委托书是伪造的文先生的290多万元不见了

  文先生是一名交通干警,常年在五指山市工作。妻子在三亚自家的地皮建起了小楼做家庭旅馆生意,慢慢的有了一些积蓄,日子过得比较富足。有了余钱,两夫妻也想做些稳当的投资。

  文先生称,自己因为在五指山的某银行经常办理相关业务,银行主管周某萍接待热忱,向自己推介一些理财产品,建议其认购。他想,银行是国家的银行,管理严格,有保障,而认购的理财产品低风险、利润也较高,便听从了周某萍的建议,开始尝试认购该理财产品。

  从2010年起,文先生陆续从自己在该银行开的和借用好朋友李某身份证开设的两个账户中转存投资理财产品,投入本金共185万元,并买了35.8万元的基金,交由周某萍打理。文先生说,周某萍共出具了八张理财单据给他,看着收益还不错。2011年11月13日,周丽萍建议文先生将这两年购买的基金理财产品投资款和所得利润共计人民币2902737.70元赎回,用来认购名为“金钥匙本利丰”的理财产品,文先生同意继续购买。

  文先生当时因为要调回海口工作,为了方便办理认购该产品相关手续,便借用好友杨某的身份证在该银行开设了新账户,同意将周某萍核算过的290多万元投入该账户购买理财。周某萍回收了交给文先生之前的八张理财单,出具了一份理财认购委托书。

  2012年3月,该理财产品认购期限届满,文先生给周某萍打电话询问。周说,因为没有及时将款转出,系统自动滚入下一轮认购。到2012年6月,文先生来到银行欲办理相关手续,却被告知周某萍出具的理财认购委托书是伪造的,理财卡中根本就没有钱。

  之后,文先生找到周某萍,周某萍说,自己根本没有将他的钱存进银行,而是自己拿去花光了。文先生认为,周某萍以银行运营主管的身份,为客户办理资金往来和理财业务的行为完全是职务行为,银行监管不力,造成他的理财资金并未能汇入开设的理财账户,银行毫无疑问应该承担责任。

  “我怎么也没想到我会败诉,我的290多万难道就这样没了?”文先生想不通,说着用右拳不停地捶打着自己的胸口。一年来,他一直懊恼太过相信那个银行主管周某萍,原本没有高血压的他开始服用降压药。

  银行称是个人经济纠纷无责任偿还

  在发现自己被周某萍骗了后,文先生向五指山该银行行长张某反映情况。2013年6月17日,文先生在张行长的办公室,同银行纪检书记、周某萍调解协商怎样解决问题。文先生说,当时周承认了她一直以来都没有帮他买过理财产品,185万元都拿去花了。周某萍表示没钱还,便在张行长的建议下写了个分十年还款的借据。之后,文先生在和家人商议后,并没有同意让周分期还款。

  银行认为,文先生与周某萍之间不只是客户关系,而是更为亲密的朋友关系。这起纠纷是文先生与周某萍之间的个人经济纠纷,和银行无关,银行不应该承担责任。文先生的钱应由周某萍来偿还。

  “我和周之间并没有所谓的更亲密的关系。他们有证据证明吗?”文先生反驳道。文先生想不通,理财认购委托书上盖的是银行的章,他是把钱交给银行职员投资理财,事情的性质怎么会是个人经济纠纷。难道银行一句话,我们客户的钱损失就白损失了,这让客户以后怎么相信银行?

  周某萍和文某债务问题属于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在银行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有一份证据是《五指山公安局关于周某萍伪造金融票证案的侦办情况》。侦办情况写道,现已查明周某萍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帮文先生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在此期间,周某萍先后花费了文先生卡中的三四十万元。2011年11月初,文要求周还钱,周没钱偿还,文就要求周出具了一份关于委托理财方面的单据。在案件的定性分析上还写明,五指山公安局和省厅经侦总队、市检察院联合召开了“周某萍伪造金融票证案”案情分析会。会议认为,周某萍和文某债务问题属于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

  记者发现,侦办情况中所写与当时周某萍的笔录所记内容一致,与文先生所述却丝毫不吻合。“我是找她买理财,并不是委托她办理什么存款、取款、转账。更没有无故要求她开具理财委托单。”文先生说,公安机关出具该侦办情况说明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他对此提出异议,到底有何证据证明上述“已查明”情况是事实?

  五指山公安局侦办该案的经侦科教导员邢某称,这份侦办情况报告只是提供给金融票据案受害方——五指山某银行的一个案件调查情况的反馈,重点只在于认定周某萍伪造金融票证的事实。对于案件“查明的情况”,邢某说,“我们是根据双方的陈述,综合其他的一些证据,做出的情况说明。”而对于综合了其他什么证据,邢某并不能说明。

  记者追问该情况是否准确,邢某和另一名参与侦办该案的法制科民警丁某回应说,“我们是重点调查周某萍是否有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这是行为犯,只要有这个行为就可以定罪,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

  “如果你认为有什么不对的,也可以给我们提供证据。我们已经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如果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话,检察院会退回给我们补充侦查的,但现在我们还没有收到相关的通知。至于具体细节可找检察院了解。”邢某说。

  文先生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会影响法院的判决,如果查明的情况并不属实,公安机关应该负责。对此,邢某回答,“我们当时出具这个情况说明,并不知道银行会拿这份侦办情况报告递交法院作为证据,文先生和银行的民事关系我们一点不知道。”对于案件的其他情况,邢某和丁某均表示,检察机关正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或侦办细节属于保密性质,不便透露。

  法院:银行卡中并没有290多万元钱

  五指山法院一审认为,在签订了理财委托书后,文先生并没有将委托书确定的金额290多万元汇入其所开设的理财账户中,银行无法划扣这笔款项,因此认定该委托书没有生效。五指山法院主办该案的梁丽梅法官说,“委托书没有生效,要求银行返还理财资金就无从谈起”。

  “法院一直在纠结,用于理财的卡里根本没有290多万元,所以委托书不生效,这是五指山法院有意回避客观事实。”文先生说。他反问,“如果没有那么多钱,为什么周某萍会开具一张290多万的理财委托认购单呢?”周某萍出具了一张盖有银行公章的委托单给我,我就有理由相信我的钱已经进入了银行,理财产品就购买成功了。而周某萍有没有将钱打入银行,我们作为第三人是不知道的,我们没有能力掌控银行职员是否将钱打进了银行。

  法院判定该案,主要是看文先生有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判定文先生败诉的原因,就是他的银行卡中并没有290多万元钱,银行系统中没有记录显示文先生买过任何基金和理财产品。文先生也不能提供周某萍给他出具的用来换290多万那张理财认购书的八张单据。

  “我算过,文先生几张银行卡中总的存款资金是277万余元,就算是所有的钱都是全部买的理财,也没有主张的290万。一些钱是给别人或是自己用的,或是转给周某萍,这都解释不清楚。”梁丽梅说,“另外,资金流向的时间和购买理财产品的时间是不能吻合的。买理财11月13日这天,文先生的账号中只有1万多元钱,这天走的账一共才2万元钱。”

  据文先生所说,自从找周某萍购买了理财之后,只是从周某萍提供的理财单据中获知自己的理财情况,从未去查证过,290多万也是周某萍按照其投资的本金和应该盈利的情况算出来的。自己投入的本金只有购买理财的185万和购买基金的35.8万元。

  文先生特别后悔为什么没有太在意去查看账户的钱,他说,“因为理财卡交由周某萍手中,所以也查不到账户的钱。我也向周某萍要过,但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对于文先生的行为,法官梁丽梅不能相信,“就算是再有钱,也不会对这么多钱不闻不问吧。”

  银行职员周某萍是否是职务犯罪有待认定

  当记者问到,银行存不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以及银行存在何种监管措施监管中高层人员行为时,五指山该银行行长张某说,“一切要等公检法的认定,我现在不方便回答。”

  目前该案现已移交五指山检察院侦办,周某萍是否是职务犯罪还要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要经法院刑事庭审理后才能判定。

  文先生还是不能理解,为什么周某萍是否是职务犯罪都未认定就判其败诉。2013年12月28日,文先生已经写好了上诉状,向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萍被羁押在五指山市看守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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