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邀出席一次主题晚会后,影星任达华发现自己的巨幅照片被悬挂在海口市一家在售楼盘的外墙上。任达华认为开发商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照片做宣传,已构成对自身肖像权的侵犯,于是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10万元。此案经海口中院一审及省高院终审,开发商日前被判赔偿任达华20万元,并在海口一媒体刊登致歉声明。
事件起因
2011年9月24日晚,“理想人居客户答谢主题晚会”在海口龙昆南路某楼盘项目部举行,晚会主办方是海南正大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正大公司”)。当晚,在购房者的欢呼声中,香港影星任达华身穿休闲装登台,向大家招手。作为特邀嘉宾,任达华与另一知名艺人共同出席了该主题晚会。
据该楼盘购房者李先生介绍,晚会持续了近2个小时。“应该是开发商为当时开盘的精装公寓、大户型房子及临街旺铺做推广,当晚歌舞不断,现场还有抽奖。”
晚会后,任达华发现正大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巨幅照片悬挂于该楼盘建筑外墙上,作为商业宣传广告。
2012年3月26日,任达华致函正大公司,认为对方未经授权使用自己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任达华要求正大公司在收函后7天内,就侵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由于迟迟未得到相关答复,任达华一纸诉状将正大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现场
对簿公堂称开发商侵犯肖像权,任达华索赔110万
任达华要求正大公司在一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同时承担经济赔偿1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一审开庭时,任达华由其委托代理人参与了庭审。
在海口中院庭审现场,原告任达华方面称,2011年9月24日,任达华受邀参加正大公司主办的主题晚会,对方承诺不发放其名字或相片用于任何对外媒体作商业品牌广告宣传之用。“但该公司在未经任达华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巨幅照片悬挂在楼盘外墙上作为商业宣传广告,并持续悬挂至2012年3月。”原告认为,正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任达华肖像权的侵犯。
被告正大公司辩称,按照当时签订的合同,约定两次使用任达华肖像,并不侵犯对方肖像权。任达华应邀请参加客户答谢晚会,按照演出协议书约定,公司有权在售楼部现场使用任达华照片作为宣传。故正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2011年9月19日至24日、2012年1月21日至同年2月9日期间使用任达华肖像,并不侵犯其肖像权。且公司为任达华支付了参演费、交通费、许可费及相关税费共数十万元,相对两次共25日使用任达华肖像,公司已付了适当的价款。
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20万,同时向原告公开致歉
海口中院认为,本案中任达华作为知名艺人,正大公司未经其同意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肖像,广告本身就具有商业利益价值,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肖像侵权。
该公司称,其使用对方照片是基于演出协议,但该协议是正大公司与海口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庭审中正大公司并未提供任达华授权给该文化传播公司的相关文件,所以正大公司不能证明其对任达华不构成侵权的事实。
任达华方主张正大公司自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一直悬挂其肖像,持续时间有100天,但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因悬挂涉案肖像时间不长,且侵害事实已终止,对原告伤害程度并不严重,社会影响不大,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方式不当。至于精神损害部分,根据司法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故对于精神损害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正大公司赔偿任达华20万元,并限期在海口一媒体刊登致歉声明。
双双上诉原告坚持索赔百万,被告请求降低赔偿额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今年3月初,省高院受理此案,并于4月开庭审理。据了解,双方仍是委派代理人出庭,法庭组织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任达华方上诉称,请求改判正大公司赔付经济赔偿100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任达华律师指出,因举证期限的问题,导致就使用肖像的时间存在出入。本案侵权时间长,且涉案楼盘位于海口核心地区,人流量大,社会影响力强,对肖像权侵害严重,同时使人误以为任达华为正大豪庭的代言人。
庭审现场,任达华律师提供了一份任达华2011至2012年度代言其他品牌的代言费为数百万元港币的证据。一审酌定侵犯肖像权的赔偿额为20万元明显过低,侵权人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过小,不足以对该等恶意的侵犯肖像权行为给予惩戒,不利于艺人肖像权的保护。
正大公司辩称,任达华方逾期提交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判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事发后,正大公司多次找对方协商未果,其使用对方肖像时间不长,且在收到律师函后即终止使用。因此,认为原判决公司赔偿20万元过高,请求省高院改判赔偿金为7万元。
一槌定音赔偿20万并无不当,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现场,任达华方指出其搜集了相关证据,且有证人徐某出庭作证,以此证明正大公司实际侵权时间共约100天,而非25天。
省高院认为,正大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演出协议书》并未得到任达华追认,且正大公司也无新证据支持其诉求。任达华方认为正大公司的侵权时间决定了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其应先证明正大公司在其楼盘上悬挂印有其肖像的广告牌的时间长短,但二审中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侵权时间仅为一个多月。因被侵权人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多少,且无法查明侵权人使用任达华肖像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赔偿数额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企业赔偿任达华20万元并无不当。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一审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并无不当。今年9月,省高院终审判决,对此案维持原判。
记者追访
案件终审判决后,相关判决履行进展如何?11月14日,记者前往该楼盘项目销售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称,正大公司负责人暂时不在。经该工作人员联系,2名负责人出面说明情况。
负责人李先生表示,“这个案子主要是公司领导和法务人员在处理,终审判决了,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办。”
近日,记者联系了任达华本案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徐邦炜律师。徐邦炜称,其已在终审判决后向正大公司发送了相关函件,希望对方能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函件中也附带了任达华的经纪人联系方式,但目前该方尚未收到对方的正式回复。任达华一方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徐邦炜透露,“关于此宗诉讼,原告方很遗憾,希望能早日把问题妥善化解。”
据悉,庭审现场,正大公司提交给法庭的《演出协议书》是与海口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而并非与任达华或其经纪人签订的。昨日,记者查阅了该文化传播公司在工商局的注册机读档案。档案显示,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海口琼山区琼山中学内。但记者前往该处时,并没有找到该公司及其负责人。随后,记者拨打了该公司的注册电话,目前处于停机状态。
近日,记者在该楼盘采访时,购房者刘女士称,“开发商请明星推广楼盘很常见,但主办方要与对方约定好合作的具体内容,不要引起纠纷。”
律师点评
公民人格权受侵害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不论是明星艺人还是广大群众,在自身人格权遭受侵害时,都应保存相关证据,咨询专业人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需具备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不以财产损失为限,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等情况酌定。 记者王忠新刘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