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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法院判决书案号出错被指“张冠李戴”

A-A+2013年11月11日07:29中国新闻网评论

同一个案件,传票和判决书上的案号却不一样同一个案件,传票和判决书上的案号却不一样

  “法官连案号这样严谨的事情都会弄错,怎么能够让人相信会认真对待我的案件。”日前,三亚市民杨仕慧向媒体反映称,他是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前几天该院工作人员致电给他,要求收回之前送达的判决书,说是案号弄错了。

  杨仕慧的代理律师说,每件官司的案号就如公民的身份证号,具有唯一性、独立性。他当律师这么久还是第一次碰到弄错案号的事情。

  案号出错引当事人质疑

  杨仕慧说,自三亚市新经济公司创办后,他一直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2010年6月,三亚市国资委以他年龄到线为由下文免去其公司总经理职务,任命朱某为公司总经理。但后来他在办理退休移交手续时发现,朱某瞒着他勾结社会无业人员周某(后被聘为新经济公司办公室主任),采取伪造其身份证、冒充其在部分文件上签名等欺骗手段,向三亚市工商局提供了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法人变更手续。2010年6月29日,经三亚市工商局核准,三亚市新经济公司法人代表由杨仕慧变更为朱某。

  2011年3月,杨仕慧就此向三亚市城郊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亚市工商局撤销前述变更登记。2011年4月28日,三亚市城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亚市工商局在新经济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不真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其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撤销三亚市工商局2010年6月29日作出的新经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仕慧变更为朱某的行政许可(详见人民网海南视窗2012年12月7日报道《三亚一国企伪造证件变更工商登记被法院撤销》)。

  但在今年初,杨仕慧又发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次被工商部门更改为朱某某,并且朱某某也再次刻制了一套公司印章。杨仕慧一怒之下,再次将三亚市工商局诉至三亚市城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项法定代表人变更行政许可。三亚城郊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杨仕慧的起诉,杨仕慧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7月10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三亚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杨仕慧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杨仕慧对此判决不服,依照法律的规定,于今年11月初向三亚市中院提起申诉,并向该院立案庭递交了申诉状及终审判决书等申诉材料。

  “我当初也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后来是行政庭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让我将判决书原件拿回法院。”杨仕慧对此感到不解,就问法院的工作人员,为什么要他把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当事人杨仕慧及代理律师手中各有一份——记者注)原件拿回法院。

  在杨仕慧的再三追问下,后来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说该份(2013)三亚行终字第14号判决书的案号搞错了。

  代理律师称从业以来首次遇到

  “判决书上的案号是‘(2013)三亚行终字第14号’,此前传票上登记的案号是‘(2013)三亚行终字第22号’。”后来,杨仕慧拿着这份行政判决书的案号,与此前法院送达的传票上的登记案号仔细一对照,结果发现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案号。

  杨仕慧称,准确的案号应该是传票上登记的“(2013)三亚行终字第22号”,因为该案号在其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立案登记的案号。“‘(2013)三亚行终字第14号’的案号,是其他案子的,与我的这个案子根本风牛马不相及。”目前,杨仕慧并没有打算将这份判决书交回三亚市中院行政庭。他认为,法官在做出该判决书时不严谨,“这么严肃的事情,怎么就随随便便做出案号张冠李戴的判决书呢?这样的行为,怎么能够让人相信法官会认真对待当事人和案件呢?仅仅是案号错了吗?”

  今天,记者还就此事联系上了杨仕慧的代理律师、北京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清理,李律师说,案号是法院等司法机关立案后,对收到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并进行登记,所分配的案件号码,是一个案子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每件官司的案号就如公民的身份证号,具有唯一性、独立性,是识别案件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他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案号都错了,这个判决书就不是有效的判决书,“我从事律师行业以来,见过有错别字的判决书,但案号错误的判决书,这还是头一回见到。”另外,由于判决书的案号错误,杨仕慧在申诉过程中要遇到麻烦。

  据了解,该起案子的主审法官王某为三亚中院行政庭庭长,曾获得“全国模范法官”称号。记者随后也根据杨仕慧提供的三亚市中院行政庭相关联系方式进行联系,但多次联系均未果。(记者 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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