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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无赔偿遭抗诉 检方称不符条件

A-A+2013年10月11日10:01中国新闻网评论

  云南强奸幼女案现两争议:量刑标准与精神损害赔偿

  中新网昆明10月10日电 (王艳龙 杨华伟)近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对该县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申请检方抗诉被拒绝,引起社会关注。大关县检察院10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依法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

  今年8月24日晚,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将其抱至家中实施奸淫。随后,郭玉驰被捕并移交检方起诉。检方起诉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至5年。

  9月24日,大关县法院对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应从重处罚。但郭玉驰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综合全案情节予以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处被告人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受害者家属认为量刑过轻、且没有赔偿,遂向大关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大关县检察院经审查后答复:“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予抗诉,引起社会热议。

  对此,大关县检察院回应称,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案不符合抗诉规定的几种情形,故不予抗诉。

  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只有出现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情况,抗诉条件才成立。

  对法院判决民事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一事,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表示,从情理上来看让受害人家属无法接受,但从合法性角度来分析,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强奸案件相比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案件来讲相对特殊,在人身损害程度及产生的各项费用上,强奸案受害人方往往无法计算损失费用且无法提供合法的医疗诊断发票单据。

  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文曙表示,民事诉讼为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证据不能支撑诉求或者法律不支持的,法庭就不会采信,就本案而言,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可能更大,但具体到什么程度需要权威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且要经得起质证。受害人家属提出的80万赔偿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撑,法庭没有支持可能是证据上有问题。

  对近来社会上频频曝出幼女被强奸一事,周文曙认为,由于现在媒体众多,且网络、自媒体发达,一旦发生就会引起关注,实际上这种事情并不一定比以前多。但应对强奸幼女的案件从重处理,让大家产生法律敬畏感。同时,支持社会舆论曝光,对犯罪嫌疑人从道德上、社会声誉上进行谴责。“媒体曝光给犯罪嫌疑人造成的压力,有的时候不亚于法律的效果。”

  孙文杰建议,国家应加大普法宣传,加强岗位监督;家长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公安机关应加强执法力度,在辖区内重要路段及偏僻路段加装监控系统,以防止儿童被性暴力、家庭暴力及其他伤害。

  目前,受害人家属已就民事部分向昭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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