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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航班“诈弹”致超50万损失将判5年以上

A-A+2013年9月29日15:20中国新闻网评论

  中新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 马学玲 张培坚)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指出,航班“诈弹”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恐慌,造成超过50万直接经济损失,将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布会现场有记者问,刚才发言人说到,有很多案件都是飞机上谎称有炸弹的情况,像这种情况司法解释会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称,据统计到今年9月份为止,全国各地向航空公司或者是往机场打电话,散布或者传播恐怖信息的案件有80多起,特别是今年以来,5月份很集中就有6起。这些刑事案件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恐慌,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大家知道飞机一起飞所有的安全就交给了飞机,所以在飞机上或者是针对飞机机场散布恐怖信息是十分可怕的,人民群众对此一直是意见非常大,深恶痛绝,都要求予以严厉打击。

  吕广伦指出,根据《解释》的意见,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了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飞机已经起飞了,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者是备降到其他机场,应当在五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如果行为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分为三个档次:一个是入罪的档次,一个是从重处罚的档次,一个是在五年以上判处刑法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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