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育第二胎,打字员阿红(化名)以身体不适、需要调养为由向海南儋州二中请假3个多月,因未能提供医院证明遭拒后,阿红擅自离岗生育第二胎,之后被单位辞退。阿红于是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阿红的诉求。
自1993年开始,阿红被儋州二中聘为打字员。2011年4月,阿红以身体不适需要调养为由,向儋州二中请假3个半月,儋州二中按照学校规定要求阿红提供医院的证明,阿红未能提供。在请假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阿红擅自离岗生育第二胎,且未办理准生证,受到了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处罚。2011年5月,儋州二中根据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对阿红作出辞退处理的决定。
2011年8月,阿红向儋州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后阿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儋州二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9万元。
儋州法院一审驳回了阿红的诉求。阿红上诉至海南二中院。海南二中院认为,阿红旷工30多天,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女职工即使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日前,该院终审对此案维持原判。(记者 王忠新 通讯员 蔡汝乐 薛逢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