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频道9月16日电(陈松松 王颖)海口琼山区人民法院日前以被告人陈某(男,30岁,住海口市)犯抢夺罪和抢劫罪,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2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骑一辆电动车在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行驶,看到搭乘在一辆电动车后座的被害人周某脖子上戴着金项链,便尾随至琼山区税务局门前的公交站,趁周某不备,抢走其脖上的金项链。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626元。案发后,被抢的金项链已追回退还周某。
2012年8月21日l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骑一辆电动车经过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天鹅花园侧门公交车站,看到被害人王某的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和金吊坠,便趁王某不备,骑车靠近伸手抢其金项链和金吊坠,王某发现后抓住陈某的手不放,双方在拉扯过程中王某被拉摔倒在地,陈某抢得的金项链和金吊坠也掉在地上,陈某见状逃离现场。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的金项链和金吊坠价值人民币5160元。
2012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车辆抢夺周某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626元,数额巨大;驾驶车辆强抢王某的财物时,因王某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夺罪、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遂做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