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忻州市中院对吕某某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案发时,吕某某(男)为高中生,被害人是年仅9岁的女童,为小学生。
因被告人在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忻州中院于8月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查明:2012年12月30日,吕某某在途经忻州体育场时注意到单独在路边摊点买零食的被害人,后刻意跟踪被害人,故意与被害人相撞并借故挟持被害人至案发现场,对被害人进行猥亵、残害和殴打,致其死亡。2013年1月8日,吕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构成自首,但因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行为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记者 郭建军 通讯员 杨海青)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