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伟 记者李辉)永登籍男子包某锁定女性作为侵犯对象,3年间犯下抢劫、强奸、抢夺、诈骗、强制猥亵等多宗罪行。9月11日记者获悉,近日永登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犯罪嫌疑人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6.5万元。
经查,2007年11月,包某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永登县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7月刑满释放。2009年4月至2011年2月期间,包某在红古区、永登县等地对女出租车司机实施3次抢劫,并将1名女司机强奸。案件侦破后,包某畏罪潜逃至西安。2011年6月至2012年9月间,包某在西安仍以女性为侵犯对象,实施抢夺1次,价值2400元;诈骗8次,总价值99469元;抢劫女出租车司机1次,并将1名女司机强制猥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