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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谋利 海南一国税工作人员受贿领刑

A-A+2013年9月4日14:23海南日报评论

  海南省定安县国家税务局黄竹税务所办事员陈某,利用分管税收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或者承诺帮助个体工商户将定额定在税收起征点之下,非法收受贿赂,近日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至今,陈某利用分管雷鸣镇、定城镇塔岭新区及见龙大道辖区个体工商户税收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或者承诺帮助个体工商户将定额定在税收起征点之下,多次非法收受冼某等12家个体工商户及雷鸣供销社的吴某贿赂款,共计2.155万元。

  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向冼某提出要调高昌文五金杂货店的定额,冼某让陈某帮忙不要调高定额,几天后,冼某在昌文五金杂货店送给陈某2000元。之后,陈某将昌文五金杂货店2008年度的定额核定为3000元,低于税收起征点,使冼某免于缴纳2007年10月至2010年4月的增值税。

  另查明,陈某收受的贿赂款2.15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在侦查阶段陈某向定安县人民检察院退赃。

  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记者洪宝光 通讯员王上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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