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与李宇两姐妹在父母去世后没多久便反目,因为姐姐李玲发现父母的房产早已经过户到妹妹李宇名下。李玲认为,李宇采用欺骗手段伪造父亲签名并骗取母亲在《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签名,而海南省海口市住建局根据该伪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给李宇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为此,李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海口市住建局为李宇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驳回李玲的起诉。
质疑
妹妹用欺骗手段将父母房产过户名下?
李玲和李宇两姐妹在海口大同一横街1号海口市老干所楼里长大,父亲李春在某政府机构任职。2003年12月8日,李春和妻子吴氏与女儿李宇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由李春将老干所里所住房屋以33851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宇。2004年3月1日,李宇缴纳相关税费后,海口市住建局为李宇办理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重新颁发房产所有权证。
2004年6月,李春因病去世,妻子吴氏也在2010年去世。2010年10月,李玲和李宇处理完母亲的后事后,便与家庭其他成员协商处理父母遗留的房产,直到此时,李玲才得知父母的房产早已转移登记到妹妹李宇名下。李玲认为妹妹李宇采用欺骗手段,伪造父亲签名并骗取母亲在《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签名,将父母的房产过户至名下,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协商无果,李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海口市住建局为李宇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质疑
海口市住建局违反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由于涉及房产买卖是否有效及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曾告知李玲应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并让其另提起民事诉讼。但李玲在原审法院限定的时间内并未起诉。因此,李玲起诉要求撤销海口市住建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审宣判后,李玲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判决。李玲认为,海口市住建局并不能证明父亲李春到场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春委托代理人到场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事宜。此外,李玲经申请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是,李宇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以及房地产转让申请表上的“李春”签名均不是其父亲本人所写笔迹。所以,妹妹李宇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父亲李春不在场也不知情,是李宇自导自演伪造父亲的签名,并骗取母亲吴氏的签名,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而海口市住建局根据该伪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在李春没有到场的情况下,给李宇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有违程序。
回应
海口市住建局:程序合法合理
海口市住建局称,2003年12月8日,李春夫妻与李宇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由李春将房屋转让给李宇,并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经审查,该房屋无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根据相关规定,2004年3月,海口市住建局给李宇办理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合法合理。
李宇称,一审过程中,李玲已经对父亲的笔迹提出鉴定申请,但由于父亲已经去世,无法核实其真实笔迹,而李玲又不能提供各方无异议的父亲李春的笔迹样本进行比对,因此无法进行合法有效的鉴定。李宇认为自己与父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向李玲告知应当先解决民事争议,李玲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李玲在原审法院限定的时间内并未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李玲未经先行解决民事争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玲的起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应对房屋进行确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本案中,李玲在没有对房屋产权进行确权的前提下,便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驳回其起诉是合理合法的。(记者 刘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