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26日消息 (记者 谈星余 特约记者钟文渊 通讯员符晓玮/文)通过口头约定,王保国答应帮罗一鸣安装变压器,干工期间,王保国被一起干活的工友安排去挖一旁竹林的竹笋,在此过程中,竟不慎被自己手中的镐头戳伤右眼致残。王保国认为自己是受雇帮罗一鸣干工时受伤,而且罗一鸣也未监工,没有对雇工履行好安全管理义务,于是将其告上法庭。
帮工时挖竹笋戳伤右眼
2012年8月25日, 罗一鸣和王保国口头约定到美兰区灵山镇咏莲村安装变压器并挖沟埋线,同行的还有一个工友李元宝及罗一鸣的儿子杨峰。罗一鸣安排好工作后便离开。上午11时左右,王保国去不远处的竹林中解手,发现林中有竹笋,就挖了几根。午饭后,杨峰安排李元宝继续挖沟埋线,让王保国去挖竹笋,挖完后王保国在收起镐头放肩上时,不慎将镐头戳到右眼球,遂被送到医院医治,花去8000多元,被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鉴定为五级伤残。
出院后,王保国多次要求罗一鸣支付医药费等相关费用,罗一鸣对王保国的要求总是回避或拒绝。2012年12月13日,王保国向美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罗一鸣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万多元。
工人称雇主未监工要担责
王保国认为,当时他挖了竹笋回来,杨峰称他们一家人也很喜欢吃,让王保国帮他去挖竹笋。杨峰是罗一鸣留在现场代其行使雇主职责的人,身份相当于罗一鸣。雇主和雇工具有支配和服从的关系。因此,对作为雇工的王保国而言,杨峰的安排相当于雇主的安排。
王保国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保国受伤事实上是听从雇主的安排、在劳务活动期间、在劳务工地现场发生的,应视为劳务活动的延伸。雇主对雇工工作有安全管理的义务,罗一鸣擅自离开现场,将管理事务交给不称职的杨峰,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前提和主要原因。
雇主称工人没有证据
对于王保国的说法,罗一鸣称,王保国认为他为侵权人,并授权杨峰安排工作、安排挖竹笋,其遭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供任何一份证据材料加以证明。而且王保国也明确承认其虽然受雇于罗一鸣,但是双方之间实际是承揽关系,其工人的召集均是由其聘用或者雇佣的。
王保国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罗一鸣存在侵犯王保国人身权利的事实,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眼睛及人身受损与罗一鸣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法院判雇主不承担责任
美兰法院一审认为,虽然罗一鸣与王保国口头约定安装变压器并挖沟埋线,已形成个人劳务关系。王保国在履行劳务过程中,未经罗一鸣授权或劳务安排,在从事与劳务无关的挖竹笋活动中,致使自己受伤的事实,因该受伤与雇佣劳务无关,罗一鸣不是侵权人,不应由罗一鸣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保国认为其受伤是接受杨峰的工作安排去挖竹笋的,可直接向杨峰主张民事权利。本案中,王保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是在履行劳务过程中受伤,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保国的诉讼请求。 对一审判决,王保国表示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6月21日,海口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