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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19名外嫁女告赢“娘家” 获征地补偿17万元

A-A+2013年8月12日16:04南海网评论

  南海网海口8月12日消息(见习记者刘麦 通讯员聂晓桥 薛莹婕)海口市西秀镇天尾村分配征地补偿款,外嫁女却没份,19名外嫁女与“娘家”西秀镇新海村委会(天尾村属该村委会管辖)对簿公堂。8月12日,记者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琼等19位外嫁女及其子女每人获得4000元征地补偿款,共获得赔偿17.2万元。

  19位外嫁女及其子女户口都在娘家,一直在娘家生产生活、参加选举和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并未获得夫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11年,海口市金沙湾项目征用了新海村委会的部分土地。当年9月,新海村委会经村民代表决议通过了《2011年金沙湾项目征地补偿款发放方案》,确定分配征地款每人3000元。2013年1月,新海村委会经请示西秀镇政府,发放金沙湾项目第二次征地补偿款款,确定分配每人1000元。两次分配征地补偿款,居住在天尾村的外嫁女及其子女都没有分配资格,引起纠纷。天尾村19位外嫁女及其子女把新海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查明,19位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户口一直在天尾村,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仍在该村生产、生活,且这些外嫁女并没有享受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待遇,生活来源仍以天尾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依海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认定19位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子女是新海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应享有与天尾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因此,法庭判令新海村委会向19位外嫁女及其子女支付征地补偿款每人4000元,共1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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