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五指山8月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马伟元实习生毛亚晶)“我现在居住的房子窗户日照、采光和通风全被遮挡了……”8月6日,年逾八旬的于占才老人向南海网记者爆料称,紧挨他们楼房原有一栋三层营业办公楼,2011年底,商家拆掉原先的旧楼,原地盖起了6层楼房,住在四层楼的于占才一家采光出现了很大问题。苦闷的老人家咽不下这口气,将商家告上了法庭。但是一审判决老人败诉,他们不服,遂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隔壁楼房三层变六层 房间被遮光
于占才老人来自黑龙江,88岁。现在和女儿和女婿三个人一起住在五指山市。女儿于秀清也已经67岁,女婿71岁,还患了病。
据于占才老人介绍,2006年,他和女儿、女婿一同来到五指山市,购买了一处四楼的房子,使用面积68平方米。一家人以为从此就过上了呼吸新鲜空气,享受充足阳光的养老生活。可这才过了6年,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老于称,他们家所处楼房旁,原先就有一栋三层楼的办公楼,那时候对他们家的采光,通风一点影响没有。直到2011年年底,这栋三层办公楼被拆除了。
“三层办公楼被拆除后,又在原先的基础上建了6层楼高的办公楼。虽然,此前我们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此事,但是仍然没有改变这个结果。”老于无奈的称,新楼和他们所在楼之间的楼间距只有1.1米,这也正好把老于家的两个房间的窗户全部挡住了,就这样老于他们过了1年多。
“卧室里现在白天都得开灯……”老于一家人咽不下去这口气,更重要的是,以后还得继续在这生活,这样阴暗的住房条件,让他们很难接受,而且老人觉得商家已经明显侵犯他们的合法权利了。
于是他便让女儿于秀清将商家告上了法庭。三个老人希望,法院能够判决商家赔偿损失,移动安排,调换相同面积,地点方便生活的住宅,只要通风、采光和日照符合老年人生活,新旧都可以。
法院因损失情况不明 判决老人败诉
2012年7月20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今年1月4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查明,该商家建起来的六层楼房,与于秀清家两间卧室的窗口及客厅阳台南北相邻,房屋相邻的距离为1.1米。于秀清家房屋与商家外墙相邻的两间卧室的采光确实没有,在白天甚至还需要使
用照明灯,但在客厅及阳台的采光良好。
法院认为,商家所建房屋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属合法建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3条“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老于家和商家房屋之间的间距仅有1.1米,从这方面来说,商家的房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造成于秀清家两间卧室与商家建房前相比,日照、采光、通风有明显的区别,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商家侵权的事实存在。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商家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鉴于商家房屋已基本建成,如果拆除将造成更大的损失。而于秀清并未提供能够置换的房屋的位置及房屋价款,且未对现居住房现值进行估价,据此,于秀清可待有明确能够置换的房屋时再向商家主张置换。由于于秀清未明确损失的具体数额和证据,所以置换房屋和赔
偿损失两项诉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求。
判决下达后,于秀清和商家均不服,均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4日,省一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需查明商家是否侵害于秀清相邻权,如果有侵权事实存在,还需进一步查明于秀清损失的情况,并依法作出处理。而原审认为商家侵害于秀清相邻权,但未查明其所受损失情况,属事实不清,撤销判决,发回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目前,此案尚未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