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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男子在海南非法收购出售2头梅花鹿获刑5年

A-A+2013年8月1日08:34人民网海南视窗评论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7月31日电(记者 毛雷)7月31日,广东一男子因在海南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梅花鹿二头,被海口龙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保与黄某仁(另案处理)在没有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收购、宰杀、出售野生动物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海南省三亚市三亚鹿路亨商贸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头活体梅花鹿,并由黄某仁支付货款,李某保则帮助黄某仁联系鹿路亨公司老板方富亲办理梅花鹿的运输手续,运输证明的收货方为李某保。后黄某仁将该头梅花鹿运至海口水巷口农贸市场进行宰杀并出售,李某保积极陪同黄某仁在该农贸市场联系售卖场地,后帮助其出售鹿肉、鹿膏。

  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保从海南省三亚市三亚鹿路亨商贸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头活体梅花鹿,后李某保将该头梅花鹿运至海口市海垦东路华泰农贸市场进行宰杀并出售鹿肉、鹿膏。2012年10月22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华泰农贸市场将正在出售鹿膏的李某保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保处扣押到鹿膏1.66公斤。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保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梅花鹿二头,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鉴于被告人李某保在收购、出售涉案的二头梅花鹿过程中,对其中一头梅花鹿的收购、出售仅为同案犯黄某仁提供了帮助,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通讯员 白文英 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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