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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12万货款 海口一公司经理被判刑5年

A-A+2013年7月23日08:00国际旅游岛商报评论

  商报讯(记者 梁振文 实习生 胡海莎 通讯员 白文英 黄燕)身为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公司的货款回笼工作,但收到货款不仅不上缴,还将货款用于个人消费,日前,海口龙华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符某珊有期徒刑5年,未退赔赃款继续追缴。

  2010年9月1日,符某珊与被害单位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担任业务经理,负责销售公司的化肥产品及货款回笼工作。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符某珊在中×公司任职期间,收取货款未上缴公司共计122130元,该款被符某珊用于个人消费。

  2011年3月16日,符某珊收取货款未上缴公司的事情败露之后,向中×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在2011年5月30日前还款3万元,剩余款项在2012年1月1日前还清,但符某珊未履行退款义务。

  2011年9月29日,符某珊与中×公司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2012年6月1日前还清欠款。2011年11月29日中×公司回收货款1.7万元,冲抵符某珊2010年12月13日所出货物的未收款。

  2012年6月15日,因符某珊未履行退款责任,中×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6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2012年9月12日,符某珊在琼海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1221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对于被告人符某珊关于自己曾经还款给公司、其未侵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

  经查,被告人符某珊收取货款未主动上缴公司也未向公司说明,而是擅自用于个人消费,公司发现后亦未积极履行退款义务,其向中×公司上缴的1.7万元系事后收取的货款,不能因此否定其主管上对涉案款项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对被告人符某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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