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口市海港学校职工王某帮被害人阿威的孩子小于入学,骗得被害人2.6万元。事实上,王某并无法安排小于入学,还带小于在正常上课期间到网吧上网。一年后,才被阿威发现。7月11日,南海网记者获悉,秀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
王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琼海籍,专科文化,原系海口市海港学校职工。2012年8月底至9月初期间,被害人阿威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当时在海口市海港学校体卫艺处后勤岗位工作的被告人王某,委托王某安排阿威的儿子小于到海港学校就读高一年级,王某表示同意,并要求阿威先支付30000元。阿威于2012年9月5日及9月6日在海港学校办公室内先后共支付给被告人王某现金30000元。
2012年9月下旬,王某以帮助小于申请择校费为由退还给阿威4000元。因海港学校当年该学期的招生工作早已结束,王某得知无法帮助小于进入海港学校就读。又因王某已将阿威给付的26000元现金用于个人花销,无法退还该笔费用,为了继续隐瞒无法安排小于入学就读的事实,王某于同年9月22日对被害人阿威谎称小于入学之事已办妥,并通知阿威于9月23日将小于带到了海港学校体卫艺处办公室等候其安排。
之后,直至2013年9月期间,王某一直给付上网费用安排小于在学校的正常上课期间到网吧上网,还为小于购置了海港学校校服、在新华书店购买了教辅书、并伪造了海港学校报名费收据、学生卡及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成绩表以欺骗阿威。
2013年9月5日,阿威在得知其孩子在这一年内并未在海港学校实际就学及王某欺骗其的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被告人王某被抓捕归案,其亲属向被害人阿威赔偿经济损失36000元,阿威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接受被害人阿威的委托并收取现金26000元后,在明知海港学校当年招生工作已结束,其无法帮助安排小于入学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学费收据等手段隐瞒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2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王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故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南海网记者 刘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