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6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在违纪情况通报中,出现“与他人通奸”的措辞,引起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网上也一时成为热词。对此,昨日中纪委网站对于“通奸”一词进行了解释。并表示,党纪严于国法。
党员通奸情节严重可开除党籍
中纪委的文章解释称,“通奸”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在党纪中则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文章称,由此可见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党纪严于国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国法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党员和党员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要时刻以党纪为准绳约束自己,强化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
近十年两名官员被认定“通奸”
新京报记者梳理十八大以来落马的近30名中管高官,官方通报作风问题时都未采用“与他人通奸”表述,而是“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等字样。戴春宁系十八大以来,被判定为“与他人通奸”的首个中管高官。
而2005年至十八大的七年间,也只有一名官员被认定为“通奸”。2012年落马的无锡市原市长毛小平,官方通报称“道德败坏,与两名女性‘通奸’”。其他官员的作风问题,或被通报为“生活糜烂”、“道德败坏”,或“与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如薄熙来和王立军,都被通报“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原标题:中纪委解释“通奸”:党纪严于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