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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人防建设出新规:居民住宅楼人防费降低80%

A-A+2014年1月10日10:29南海网评论

  南海网海口1月1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黄丹)近日,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通知,对城市民用建筑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标准作出新规,新规较旧规对居民住宅楼来说,较明显地降低了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惠民力度大。

  新规明显降低城区建设私宅需交的人防费

  “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简称人防费,也称为人防易地建设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简单地说,就是私宅、商品房小区住宅按规定都是要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不允许的要缴纳易地建设费,统一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海口市、三亚市(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2200元/平方米;文昌市、琼海市、儋州市、东方市(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1800元/平方米;其他市、县为1600元/平方米。人防费=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

  2013年11月13日,海南省人防办下发《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自2013年12月1日开始执行。这个通知是在2010年7月8日发布的《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旧规”)的基础上修改的。

  “新规”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标准对要在城区建私宅的居民影响最大,因为私宅一般不具备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条件,只能进行易地建设。“新规”明显减小了计收人防费的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而降低了人防费。

  变动一:10层以下但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不再按首层面积修建人防地下室

  旧规: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新规:10层(含)以上的新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地上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区别:新规去掉了“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海南省人防办工程处处长徐建华说,此处修改主要是针对海南沿海地区地质多属滩涂、淤泥的实际情况,在这样的地质建房就算楼层低,基础埋深超过3米也很常见。楼层低、面积小,意味着入住人数少,却因为地基埋深大于3米而要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这个较高的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会造成很大浪费。

  变动二:10层以下民用建筑最高按总建筑面积*4%修建防空地下室

  旧规:按照居民住宅楼和翻新住宅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规:10层以下的新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4%,其它市、县及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为2%。

  区别:由笼统地按照建筑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变为以10层为界线、10层以上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

  海南省人防办工程处处长徐建华说,此处修改主要是按照国家人防办的有关规定精神,并结合海南的经济状况,新规总体来说惠民幅度很大。

  徐建华直言,原来的标准不论建筑规模,以建筑的首层面积建设人防地下室或计收人防费,对楼层较低、居住人口较少的私宅来说,业主要承担较高的人防费,同时,建设超过私宅居住人口所需的人防地下室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在海口建一座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层高5层,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为例,按旧规“首层面积*单价”的计算方式人防费为100*2200=22万;按新规“总建筑面积*4%*单价”为500*4%*2200=4.4万,新规仅占旧规费用的20%,降低了80%。

  简单概括,新规以10层为界线,10层(含)以上的新建、扩建民用建筑要按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计收人防费,10层以下的新建、扩建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4%或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计收人防费。旧规则是没有区分,统一以建筑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计收人防费。

  【文件阅读】

  2013年11月13日,海南省人防办下发《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含)以上的新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地上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10层以下的新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4%,其它市、县及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为2%。

  2010年7月8日,2010年7月8日,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下发《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含住宅小区)、城市危房翻新住宅楼,按照居民住宅楼和翻新住宅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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